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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命令》,《司法公报》第1年第1期,1912年10月15日,“命令”,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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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命令》,《司法公报》第1年第2期,1912年11月15日,“命令”,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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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吴朋寿:《京师法律学堂和京师法政学堂》,《文史资料选辑》第142辑,中国文史出版社,2000,第171—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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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这些草案,如《法院编制法草案》《法院编制法草案施行法草案》《司法官官等法草案》《司法官官俸法草案》《书记官官等法草案》《旧法官特别考试法草案》《司法官考试法草案》《司法官考试法施行法草案》等,详见《政府公报》第363号,1913年5月11日,“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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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参议院未议决各案一览表》,《参议院议决案汇编》乙部第5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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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清华大学图书馆、科技史暨古文献研究所编《清代缙绅录集成》第93册,大象出版社,2008,第54—55、64—66页;《职员录》第1期,印铸局刊行,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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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职员录》第1期,印铸局刊行,1913;李超:《清末民初的审判独立研究:以法院设置与法官选任为中心》,第133—134、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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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布划一现行中央直辖特别行政官厅组织令》,刘路生、骆宝善主编《袁世凯全集》第21册,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第342—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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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呈请简任各省司法筹备处长文》(1913年1月16日),《司法公报》第5号,1913年2月15日,“公牍”,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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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令各省司法筹备处长及高等两厅长迅速将已设未完备之法院妥商改组文》(1913年2月19日),《司法公报》第7号,1913年4月15日,“公牍”,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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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令各省高等两厅长将高等以下各厅员文凭成绩认证考验文》(1913年2月20日),《司法公报》第7号,1913年4月15日,“公牍”,第9—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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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审判检察各厅等缺职员衔各清单及考生统计册等》(考试法官题名录,宣统二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法部·举叙司档案,档案号:31677(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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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司法部部令》,《政府公报》第18号,1912年5月18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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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批吴庆莪等陈请文》,刘路生、骆宝善主编《袁世凯全集》第20册,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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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司法部批吴庆莪等请留京分厅录用或咨回本省任用呈》,《政府公报》第176号,1912年10月24日,“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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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临时议会咨复蒋都督废弃前清法官资格文》,《浙江公报》第119册,1912年6月10日,“电牍、批示”,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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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吉林各级审判厅呈请中央政府转饬司法部取消法院改组命令文》,《中华民国新文牍汇编》(司法类),上海棋盘街中广益书局发行,1913,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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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司法维持会代表晋京》,《盛京时报》1913年4月6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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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令各省司法筹备处/高等审检厅长法院改组法官任用务照本部第53号训令办理文》(1913年3月14日),《司法公报》第7号,1913年4月15日,“公牍”,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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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清政府颁布《法院编制法》,同时颁布相应的《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章程第四条规定:凡得应第一次考试者,除《法院编制法》第一百七条第一项(即凡在法政法律学堂三年以上,领有毕业文凭者,得应第一次考试)所定资格人员外,所有下列各项人员——(1)举人及副拔优贡以上出身者;(2)文职七品以上者;(3)旧历刑幕,确系品端学裕者——准其暂行一体与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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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国务院批第十八号(原具呈人奉天法官代表梁寿相等)》,《政府公报》第363号,1913年5月11日,“呈批”。《临时约法》第48条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第52条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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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致奉天高等审判厅转法官谢桐森等此次改组遵照约法办理电》(1913年3月1日),《司法公报》第8号,1913年5月15日,“公牍”,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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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复奉天司法筹备处高等审判厅前清适用之法官考试任用章程应失效不得藉口援用电》(1913年3月5日),《司法公报》第8号,1913年5月15日,“公牍”,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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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国务院批奉天法官代表梁寿相等关于京外改组法院办法不能执行前清法官任用章程引为保障文》(1913年5月10日),《政府公报分类汇编》1915年第16期,第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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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复奉天高等审判厅速成毕业生碍难认为合格电》(1913年3月1日),《司法公报》第8号,1913年5月15日,“公牍”,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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