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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990 二 《法律大辞典》的校订(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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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992 《法律大辞典》列明的校订者共有12人,分别为罗文干、戴修瓒、郑天锡、葛达曼利、张映南、张志让、陈瑾昆、翁敬棠、何世桢、王景岐、王亚徵、石颎。[21]其中绝大部分为当世名流。现简要就《法律大辞典》初稿完成至出版(1930—1934年)前后各校订(阅)者的履历及主要活动略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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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994 罗文干[22]于1928年1月13日任广东高等法院院长;1929年1月12日任东北政务委员会委员;1931年11月1日任接受东北各地事宜委员会委员;1931年12月25日任北平政务委员会委员;1931年12月30日特任司法行政部部长(1934年10月20日辞任),其间于1932年1月29日特任外交部部长(1933年8月17日离任);1932年9月10日特任考试院法官初试典试委员会委员长;[23]1933年8月奉命去新疆调解马仲英与盛世才之争,失败后辞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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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996 戴修瓒[24]自1931年起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后长期担任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兼教授,讲授债编总论、法院组织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课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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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3998 郑天锡[26]于1928年辞职到上海执行律师业务,兼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1932年1月6日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常任次长,1932年7月12日升任司法行政部政务次长,1934年10月20日辞任。1932年9月10日任考试院法官初试典试委员会委员。[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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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00 张映南[28]于1930年10月中原大战冯、阎战败后,留北平任教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朝阳大学,讲授《土地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1936年陈济棠、李宗仁、白崇禧发起“六一运动”,以“逼蒋抗日”的名义邀全国各方人士赴南宁议事,张映南应邀南下广西。[29]其间于1933年在大东书局出版《法学通论》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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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02 张志让[30]于1927年冬移居上海,执行律师业务,直至1937年离沪。这期间,头几年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兼课;1932年春起受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先后兼任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长,并兼任上海大中中学校长;[31]1933年4月被选举为上海律师公会候补监察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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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04 陈瑾昆[32]这一期间的主要活动仍在北京,如1929年9月、1931年9月以及1934年的北京大学法律系课程大纲,陈瑾昆皆列名其中,主讲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33]1933年2月10日—1934年1月23日,陈瑾昆曾担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长。在此前后,先后出版了《民法通义总则》(北平朝阳大学,1930)、《民法通义债编》(北平朝阳大学,1930、1931)、《刑事诉讼实务》(与李良合著,北平朝阳大学,1930)、《刑事诉讼法通义》(北平朝阳大学,1931)、《刑法总则讲义》(北平好望书店,1934)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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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06 翁敬棠[34]自1927年4月1日与戴修瓒同时试署最高法院庭长后,长期担任最高法院庭长(1927年12月2日署最高法院庭长、1932年5月28日续任最高法院庭长)直至1947年7月4日就任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其间他于1929年署湖北高等法院院长一个多月(3月11日至4月15日),1932年4月6日起兼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1933年8月28日被聘为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教员,1937年底奉命筹组最高法院上海特区分庭并任庭长。[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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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08 何世桢[36]除了于1928年7月至1929年11月担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院长外,其大部分精力似乎都放在了持志学院上。[37]持志学院系何世桢、何世枚兄弟在其祖父何汝持资助下于1924年底创办,何世桢自任校长。1930年,何世桢率持志学院全校师生成功地抵抗了国民政府教育部与上海特别市党部的接管企图。1939年9月,汪伪特工总部唆使暴徒捣毁了持志大学,何世桢毅然宣布停办持志大学及附中,以维护师生安全。[38]其间,何世桢发表了《近世法律哲学之派别和趋势》(《东方杂志》第26卷第1号,1929年)、《英国的远东政策》(《三民主义月刊》第1卷第3期,1933年)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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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10 王景岐[39]于1930年12月就任国立劳动大学校长,1932年7月国立劳动大学停办。其间,他还兼任国民政府外交部顾问、国联会议会员、中华国民拒毒会主席。后出任外交部条约委员会副委员长。30年代初发表《列强对华之连环政策》(《社会科学杂志》第2卷第1期1930年)、《中日战争本末》(《国立劳动大学劳动周刊》第1卷第19期,1932年)、《将来新宪法中三个主要问题》(《复兴月刊》第1卷第7期,1933年)等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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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12 王亚徵[40]系王景岐之女公子,1932年从比利时布鲁塞尔大学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41]在上海震旦大学、复旦大学教授法语。其间因乃父的关系,关注禁烟事业。[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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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14 石颎[43]于1927年转任国立暨南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后兼任法学院院长,前后八年;曾一度兼任法学院院长。任教之余,执行律师业务,“保障人权,平反冤屈,沪江黎庶,称颂至今”。[44]任教暨南大学期间,“任事负责,教学认真”。[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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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16 《法律大辞典》12位校订(阅)者中的11人在该书编纂出版前后的主要履历与活动能搜集到的情形大致就只有如上一些材料。另有葛达曼利遍寻无着,未知其系何方人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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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18 三 《法律大辞典》的协助编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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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20 另据《法律大辞典》“编辑大意”言,“本书在编稿、整理及校对时期,石颎博士、祝匡明、李毓芬、余祥森、贺卿元、贺圣鼐、张联芳诸先生,暨施方、祝匡正两女士,均尽有相当劳力”,上述诸人相比于前述校订(阅)者,也许实际贡献更大,只是名望上要小许多。[46]能找到的生平线索也非常有限。兹略做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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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22 祝匡明,江苏松江(现上海市松江区)人,1924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第七届),获法学学士学位。长期在上海执行律师业务,是1941年成立的上海基督教文化人团体——渔社的主要发起人。1922年曾在东吴大学《法学季刊》上发表《汽车主人对于御者疏忽行为之责任》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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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24 祝匡正(1909—?),江苏松江(现上海市松江区)人,1934年6月毕业于私立持志学院法律系。长期在上海执行律师业务,1937年4月被选举为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1946年4月被选举为上海律师公会理事。1948年第一届国民大会律师公会代表(律师公会、青年党候选人)。民盟早期成员。著有《房屋租赁条例详解》(大东书局,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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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26 余祥森(1897—?),字讱生,福建闽侯人。日本上智大学毕业。历任上海学艺大学、法政大学教授,正始中学教务长(教授德文),商务印书馆编辑,华通书局总编。[47]“五四”后曾参加文学研究会,为文学研究会主要成员,并在《小说月报》上发表《整理国故与新文学运动》(第14卷第1期,1923年)。抗战后,曾任汪伪政府教育部司长。著有《现代德国文艺思潮》(上海华通书局,1929)、《德意志文学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标准汉译外国人名地名表(附英汉对照表)》(何炳松等改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增订版)等。[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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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28 贺卿元(1905—?),江苏金坛人,1931年毕业于上海法学院专门部法律科(第五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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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30 贺圣鼐,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硕士(1930年)。曾与董康合译《意大利刑法(英日对照)》(《法学杂志》第6卷第6期,1933年;第7卷第4、5、6期,1934年),发表《妇女在唐律上之地位》(《法学季刊》第4期,19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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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32 张联芳(1905—2002),江苏松江(现上海市松江区)人。幼时与史量才是邻居,史赞其敏而勤学,荐于《申报》充誊录核对员,后荐入上海大东书局法律函授深造后助编《法律大辞典》。抗战中于难民医院、红十字会充文书。1949年后任上海铁路局秘书、上海文史馆馆员。工书,尤善小楷,能诗。时人将其与施蛰存、程十发并誉为“松江艺坛三老”。[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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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34 另有李毓芬、[50]施方,未知何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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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36 四 《法律大辞典》编纂群体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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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4038 如果将上述《法律大辞典》的编纂群体串联起来,将是一个很复杂的人物关系图谱,可以借此考察1930年前后的法律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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