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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需要说明的是,何世桢是国民党“西山会议派”的主要成员,与胡汉民关系密切。胡汉民曾任持志学院名誉校董。1931年12月,何世桢与陈群等人迎胡汉民来沪,随护左右。1932年孙科内阁倒台,胡汉民常至沪与何世桢、陈群等会议倒蒋。参见华东七省市政协文史工作协作会议编《汪伪群奸祸国纪实》,中国文史出版社,1993,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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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参见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安徽省志·人物志》,第155—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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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王景岐(1882—1941),字石荪,号流星,福建闽侯人。法国巴黎政治大学、英国牛津大学毕业。曾任北京政府外交部参事、驻意大利大使馆二等秘书、驻比利时全权公使。国联第七、八、九届大会全权代表。1929年12月任国立劳动大学校长、国民政府外交部顾问。后历任中华国民拒毒会主席、外交部条约委员会副委员长。1932年1月任国联会议会员。1936年5月—1938年10月任驻瑞典兼驻挪威全权公使。1938年10月改任驻波兰全权公使。德军入侵波兰后,撤退至比利时布鲁塞尔候命。1940年5月,避居法国圣吕丝小城,10月移居瑞士日内瓦。1941年8月25日在日内瓦病逝。著有《流星集》《椒园诗稿》《波德战争日记》。参见刘绍唐主编《民国人物小传》第7册,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5,第9—10页;张宪文、方庆秋、黄美真主编《中华民国史大辞典》,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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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王亚徵,生卒年月不详,福建闽侯人。曾任上海震旦大学、复旦大学教授,上海禁烟会鸦片问题周刊(应为《拒毒》月刊)总编辑。后任教于香港崇基书院、新亚书院、香港中文大学新亚书院法国语文系,兼系主任、女生导师,大学妇女香港协会副会长,爱丁堡公爵奖励女子部委员。著有《中国与鸦片问题》(法文)等。参见刘德城等编《寓台港福建人名录》,福建省图书馆,1986,第235页。另,王景岐长子王遂徵,1934年毕业于布鲁塞尔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长期在上海执行律师业务,并兼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讲授罗马法、国际法、劳工法、法文;次子王季徵(1914—1987),1936年毕业于布鲁塞尔大学,获政治学博士学位,回国后长期在南京国民政府外交系统任职。参见王伟《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博士考(1905—1950)》,第311、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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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参见王伟《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博士考(1905—1950)》,第464页。另相关材料显示,名王长宝者极有可能就是王亚徵。1934年3月1日出版的《复兴月刊》第2卷第7期载有王长宝《法兰西国难中之智叶事迹》一文,文前编者按有“王石荪先生长女公子新自比利时大学毕业回国”等语;《申报》1934年1月9日第13版载“王景岐公子王遂徵学成返国”消息,则王长宝很可能与王遂徵同时回国。另,1938年王景岐改任波兰全权公使时,王长宝赴波兰随侍双亲,后出版《欧氛随侍记》(1948年著者自刊)一书。如果王长宝与王亚徵系同一人,则《法律大辞典》原书版权页临时增加王亚徵为校阅者在时间上也就说得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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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王景岐履历中大都列有中华国民拒毒会主席一项头衔,但任职期间不明。《申报》查询显示,王景岐至少在1930年就已担任中华国民拒毒会主席,1936年5月因就任南京国民政府驻瑞典兼挪威全权公使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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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石颎(1899—1968),字超庸,以字行,广西藤县人。1923年东吴大学法学学士(第六届)。以法科第一名的身份考取清华公费留美。1923年赴美留学,1924年获密歇根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25年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J.S.D.)。后入法国巴黎大学研究国际公法。1926年回国后任东吴大学教授。1927年转任暨南大学法律系主任,同时在上海执行律师业务。1943年任南京国民政府监察院监察委员,1944年任南京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汉中行营(李宗仁)顾问。1949年后去香港,任中国知识分子救助会主任。1954年任香港崇基学院教授。1957年去台湾,任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1968年任东吴大学校长,同年逝世。著有《平时之公海捕获》(英文)、《中国之领事裁判权》(英文)。参见《东吴大学校长石超庸博士行状》,杜元载主编《革命人物志》第12集,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3,第25—26页;刘绍唐主编《民国人物小传》第7册,第41—43页;王伟:《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博士考(1905—1950)》,第76页;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编著《广西民国人物》,广西人民出版社,2008,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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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参见《东吴大学校长石超庸博士行状》,杜元载主编《革命人物志》第12集,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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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该评语出自中国教育大系编纂出版委员会编《中国教育大系·历代教育名人志》,湖北教育出版社,1994,第5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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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以当时的技术论,在书稿印刷出版之前,底稿大多没有复本,有的话,复本数量也非常有限。在1933年4月底书稿全部完竟至1934年3月书稿正式出版发行的不足一年的时间中,如果扣除印刷时间,即便不考虑12位校订(阅)者的时间、精力,他们能够为该书做的校订(阅)工作也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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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华通书局系1929年由陈群同余祥森共同创办。陈为总经理,余副之。书局招杜月笙等为股东,自行办理出版。同年,陈群与余祥森、杜月笙创办正始中学,杜月笙为创办人兼董事长,陈群充校长,余祥森为教务长。参见华东七省市政协文史工作协作会议编《汪伪群奸祸国纪实》,第165—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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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参见陈玉堂编著《中国近现代人物名号大辞典》,浙江古籍出版社,1993,第3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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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参见上海楹联学会松江楹联分会编《松江楹联选》,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第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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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928年上海商务印书馆曾出版巴洛兹(E.R.Burroughs)著《兽王豪杰录》(系巴洛兹《野人记》第6册),译者署名李毓芬,未知是否系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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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孟寿椿与汪翰章的关系应当非常紧密。《申报》1930年1月20日报道:“褚民谊、孟寿椿、汪翰章等近创立华新中学于昆明路,自发招生以来报名者异常踊跃,业已决定改名为上海文法学院,除原有华新中学之全部外,内设文学系、法律系、政治经济系等教员,均已聘定,多为国立各大学之著名教授。二月十四、五日招生后,即行开始授课。”《华新中学扩为上海文法学院》,《申报》1930年1月20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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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据《申报》1930年10月18日消息,恢复后的暨南大学法学院在任教师包括张志让、石颎、汪翰章,并列名特约讲师戴修瓒、董康。《恢复后之暨大法学院》,《申报》1930年10月18日,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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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如林众可与孟寿椿、余祥森等于1933年6月19日创立现代学术研究会;林众可与孟寿椿为各大学教职员联合会主要组织者及活跃分子。参见《申报》1933年6月19日第16版、1934年5月9日第14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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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大东书局创办法律函授学社》,《申报》1931年3月9日,第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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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大东书局创办法律函授学社》,《申报》1931年3月9日,第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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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晓兰:《大东书局》,北京出版志编辑部编《北京出版史志》第4辑,第224页。1931年4月28日《申报》刊文《大东书局15周[年]纪念》称,“报名入法律函授学社者亦异常踊跃”。《大东书局15周[年]纪念》,《申报》1931年4月28日,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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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参见《清末、民国时期上海主要函授学校情况表》,上海通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通志》第7册,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第4939页。另,丘汉平与《法律大辞典》编纂群体多有交集。略录这一时期丘汉平简历如下:丘汉平(1904—1990),1927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1929年获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30年赴欧洲考察后返回上海执律师业务。1931年起出任国立暨南大学教授、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上海各大学教职员联合会主编《大学》杂志。九一八事变后在东吴大学法学院任教兼主编《东吴法学》季刊。1939年秋出任福建省政府委员兼省银行总经理。参见何勤华《丘汉平其人其书》,杨海坤主编《东吴法学》(2003年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第42—54页;丘汉平《中国公学的回忆》,王云五、丘汉平、阮毅成等编《学府纪闻:私立中国公学》,台北,南京出版有限公司,1982,第171—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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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开明书局函授学校学生数1084人,中华书局函授学校学生数875人,其他专业性函授学校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的学生数为399人、申报新闻函授学校为466人等。参见朱荫贵、戴鞍钢主编《近代中国:经济与社会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第487—4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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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参见王余光、吴永贵《中国出版通史·民国卷》,第38页。另,笔者检索所得以大东书局法律函授学社名义编印的讲义有三种:大东书局法律函授学社编《监狱学》第3册《法律函授学社讲义》,上海大东法律函授学校编《刑事诉讼法》(上海私立大东法律函授学校讲义);李谟《民法继承编》(第1册)(大东书局法律函授学社讲义)。大东书局出版的法律类丛书有《法学丛书》《现行基本法典丛刊》《现行法典丛刊》《现行重要法规丛刊》数种,抗战爆发后,独家出版《司法判例》《司法院解释要旨分类汇编》;发行法学杂志多种,包括《中华法学杂志》以及抗战期间在重庆出版发行的《法学杂志》《法令周报》《司法判例》等。参见同书,第3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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