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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狱赔偿是指国家对被误判、违法判决、无辜羁押的人给予赔偿,是欧美国家普遍采用的国家赔偿制度。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没有直接涉及冤狱赔偿的观念。1934年11月12日,中华民国律师协会组成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留日法科生唐宝颚、江庸、沈钧儒、张耀曾等41人担任委员。12月,委员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制定了具体的行动方案。次年1月议定筹款办法,并决定每年6月举行冤狱赔偿运动,旨在引起当局重视。[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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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6月5日,上海的冤狱赔偿运动大会在天后宫上海市商会召开。留日法科生沈钧儒担任会议主席。会议邀请了上海市党政军各机关代表、农工商学界代表、妇女、宗教人士以及自由职业团体参加。会上向各代表赠送《冤狱赔偿运动宣言》《冤狱赔偿法草案》《冤狱赔偿调查表》等文件。会后,留美法科生陈霆锐、陆鼎揆等赴电台普及冤狱赔偿知识。另派人到各电影院分送宣传冤狱赔偿的小册子。[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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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5月25日,上海律师公会成立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6月7日下午,仍然在上海市商会举行第二届冤狱赔偿运动大会。淞沪警备司令部、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上海地方法院、上海第一和第二特区法院、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会、会计师公会、法租界纳税人华人会议、中华法学会、国货工厂联合会、上海医师公会等都派人参加。留日法科生沈钧儒发言,表示希望政府完成冤狱赔偿立法。[54]会后仍向与会人员赠送宣传冤狱赔偿知识的资料,派员到电台宣传。除此之外,第二届上海冤狱赔偿运动新增了宣传项目,开会当天,上海所有电影院在放映电影前先要播放冤狱赔偿运动的宣传片。[55]此外,留日法科生陆鼎揆、马寿华和孙祖基负责撰写文章,不间断地在报纸杂志上宣传冤狱赔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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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冤狱赔偿运动中,留日法科生是核心力量。虽然最终没有达成立法目的,但声势浩大的宣传让民众接触到国家赔偿的概念,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维护利益的武器,而且是对抗政府不合理行为的武器。这不仅是对封建法律传统的巨大冲击,也推动了近代法律观念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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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启蒙人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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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观念是法科留学生努力向上海城市社会输入的又一近代法律观念,也是法科留学生们挑战封建传统思想的又一义举。法科留学生主要提倡保护的是监狱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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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法科留学生在给司法部的提案中,首次提出构建人权保护制度。具体内容有五项:“一、警察官署或其他行政官署发见刑事犯罪应于二十小时内实行解送法庭审问,倘拘押过二十四小时以上者,该管长官应负违背法令及滥用职权之责任。二、各级法院须依政府所定方式,制就出庭状置于收发处。凡人被拘押过二十四小时未解法庭审问者,被拘押人或其家属得亲身或托代理人辩护人前赴法庭填具出庭状,请求该管法院即时提审。三、警察官署或其他行政官署接受法庭提审文件时,须将被拘押人立即交付。倘拒绝交付时,法院长官得及时报告于该官署之本管长官加以惩处。四、刑事被告在警署拘押中,得由其本人或家属所委托之律师随时接见,并得查阅案卷。五、受拘押之刑事被告如最后确定判决宣告无罪时,受之损失应由告诉人告发人或国库负责赔偿责任,并该管法院登报恢复其名誉。”[56]该提案的五项建议,都旨在杜绝超期羁押和保障会见权。法科留学生希望社会民众意识到,犯罪之人在接受法律制裁期间也有基本的人权,借此输入近代人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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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提倡立法外,法科留学生也通过实际行动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1930年,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在押人员致函上海律师公会,反映看守所经常对在押人员滥用私刑。上海律师公会获悉后,请求江苏高等法院和司法部调查此事。[57]1933年,上海漕河泾监狱关押的政治犯因监狱虐待囚犯请求上海律师公会援助。收到求援信后,上海律师公会的部分法科留学生集体前往漕河泾监狱调查。结果发现,“只可容纳犯八百余人,现已容至男女犯共计一千三百二十六人”。[58]法科留学生以上海律师公会名义,请求江苏高等法院、国民政府司法部改善漕河泾监狱的管理。[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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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上海律师公会虽已停会,但法科留学生向在押犯人提供的援助并未中断。抗战期间,秦联奎、袁汉云以及同仁律师事务所先后向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江苏第二监狱、江苏上海第二特区监狱和淞沪警备司令部捐助棉衣450套。[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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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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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留学生对近代上海律师制度的构建,发挥了基础性、建设性的作用。上海最早的华籍律师是法科留学生,最早的律师团体由法科留学生筹建。律师制度确立后,法科留学生通过改组,巧妙地借助国家及政党的力量,强化了律师公会对律师的职业管理,扩展了上海律师公会的社会职能,塑造了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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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留学生通过严格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积极参与民主爱国运动等,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社会民众固有的“律师”即“讼棍”的偏见。《语丝》杂志曾把律师解释为与医生同类的职业,称“律师和医生一样很赚钱。人病了非找医生吃药不可,打起官司来也非找律师不可。找个律师,常年顾问,依法维护,则平安矣”。[61]当时上海较显赫的家族、工厂、企业,都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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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留学生对近代上海城市社会法律意识的转变,发挥了传播与引进作用。他们借助上海律师公会这个平台,为贫民提供法律援助,向社会宣传近代法律观念,力求廓清蒙昧,启蒙法律智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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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民众对律师的认知,以及对现代法律观念的感知仅限于城市,在广大县城、乡村,人们仍不知律师为何物。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被禁止参与各类县一级的司法活动,[62]甚至不可以在县一级地方担任法律顾问。[63]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名义上制定了建立县司法处的法令,但同时又规定只有县长以检察官身份出庭,案件由审判员审理时,律师才可以出庭。[64]这样一来,实际上律师根本无法在县级审判庭出庭,其他法律事务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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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留学生试图启蒙近代中国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但遗憾的是,制度可以通过移植实现迅速转型,社会观念的转变却无法一蹴而就。新观念的形成,需要一个从抵制、冲突到认识、接受,再到融合的缓慢渐进的过程。在近代中国社会,传统法律观念根深蒂固,现代法律观念的影响极其有限。虽然民国政府一经建立,就照搬西方司法制度,但在制度逐渐本土化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西方模式与国民党意识形态的勉强组合。在这种奇怪的结合下,律师制度的运作、近代法律观念的启蒙仅限于城市社会。而在观念意识没有发生根本转变的情况下,新制度也必然无法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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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东华大学历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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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较具代表性的成果有: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何勤华《法科留学与中国近代法学》,《法学论坛》2004年总第19卷第6期;裴艳《留学生与中国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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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较具代表性的成果有:王申《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徐小群《民国时期的国家与社会——自由职业团体在上海的兴起(1912—1937)》,新星出版社,2007。徐小群一书最早出版的是英文版,名为Chinese Professionals and the Republican State:The Rise of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in Shanghai,1912-1937,于2000年由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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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较具代表性的成果有:陈同《近代社会变迁中的上海律师》,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孙慧敏《制度移植——民初上海的中国律师(1912—193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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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 pp.202-20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W1-OA-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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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 p.202,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W1-OA-773;《1946年上海地方法院律师履历表》,上海市档案馆藏民国时期上海地方法院档案,档案号:Q185-1-208;胡滨:《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下册,中华书局,1984,第4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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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同法系对律师资格的规定不同,只有英国和美国夏威夷允许外国人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因此中国最早的华籍律师均为留英或留美的法科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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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受资料限制,笔者目前无法精确统计1911年之前法科留学生总数,此数据只是粗略估计,是依据以下资料整理而得。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教育”(1),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第380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教育”(1),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第635—637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教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第609页;陈学恂、田正平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第686—689页;刘真主编《留学教育——中国留学教育史料》第1册,台北,“国立编译馆”,1980,第481—564页;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印《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9,1932,第23页;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五),上海书店出版社,1962,第251、254页;舒新城:《中国近代留学史》(影印本),上海文化出版社,2011,第8、14—16、20页;刘晓琴:《中国近代留英教育史》,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第78—79页;周一川:《中国人女性の日本留学史研究》,东京,国书刊行会,2000,第44页;李喜所:《近代中国的留学生》,人民出版社,1986,第126—127页;李喜所:《清末民初的留美学生》,《史学月刊》198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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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参阅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第142—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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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辩护士公会发现》,《民立报》1912年1月7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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