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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败坏虽然侵蚀了德治的神圣性,但并没有动摇德治的合法性。因为在始终排斥将法律作为日常治理的情况下,当败坏的积累和暴露到政权统治者难以容忍的地步时,除了重新强化德治的真理话语和治理技术外,别无他法。败坏的现实就这样一方面构成了新德治权力实际的运作机制,另一方面又从反面证实了德治的必要性、合法性。败坏是德治实践的意外后果,而败坏的这种意外后果却又重新加强了德治的制度化。正是这双重的意外后果,使新德治权力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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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论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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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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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新德治是中国共产党用政党伦理来实现政治治理和权力关系再生产的基本机制。这种道德与权力密切结合起来、旨在塑造圣洁的共产主义“新人”和至善的新世界的道德化政治,在长期的军事斗争和政治运动实践中,既在糅合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和中国传统修身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一套别致的真理话语,又逐步发展出一整套独特的权力技术,从而使德治深入到了社会的各个角落,对每个人都产生了深刻的作用。然而,新德治的最大悖论在于,这种史无前例的“去自我”的道德作用力恰恰消除了个人向善的伦理实践的可能性,反而带来了普遍的虚伪表现与腐败朽烂。败坏是新德治政体下的意外后果,但它并没有构成对德治权力的挑战,反而被德治政体吸纳为“幕后解决”的机制,并进一步强化了不断用政治运动来动员人们的道德热情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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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文革”时期登峰造极的新德治所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难以被新德治体制内部消化,从而使新德治越来越成为国家有效治理的阻梗物了。随着一手开创并始终支撑着新德治的卡里斯玛权威在1976年的去世,随着务实派领导人的执掌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的政党伦理终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德治作为一种权力整合方式日渐衰落。不过,德治的真理话语及其权力技术并不是彻底地消失在新体制中,而是有的基本消失了,有的还在发挥残存的166影响,有的则成为新体制中一个重要的新配件。不过,对于1978年以后的“后德治社会”中德治要素的作用机制,已经不是本书探讨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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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干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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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德治与科层精英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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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对当代中国的研究较多分析科层精英尤其是精英寡头,对普通民众的问题重视不够。有鉴于此,本书分析新德治时集中处理的是基层社会及普通人的问题,未过多分析精英层面。但实际上,底层社会中的塑造“新人”问题仅是新德治的一个方面(尽管是相当重要的方面),而科层精英与新德治的关系要更复杂,需要进一附录二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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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败坏的体制中的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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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德治体制在“爱道德”的旗帜下所造就的人的德性普遍败坏的研究,并不意味着作者一概否认人们真正自觉的伦理实践和德性提升。不过,在一个个人自由伦理实践的可能性被制度压缩到最低程度的体制下,在德性的败坏成为一种巨大的诱惑和强大的压力的情况下,人们(不仅仅像陈寅恪、顾准、遇罗克这样罕见的伦理精英,也包括许许多多的普通人)是如何艰难而曲折地抵制着败坏的诱惑和压力,在自己的身体不可避免地成为病源的同时,也使它成为抗体,真正锤炼自己的德性,这是一个颇有意味但也很复杂的问题,需要另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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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德治与西方社会传统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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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凸现对新德治这种特殊的权力运作机制的认识,可以将它与其他的权力运作方式进行比较。本文对新德治与中国传统德治的关系已经进行了简略的分析,但尚未涉及新德治社会与西方社会的相关比较。我们在此将简要提出新德治与西方两种主要的政治传统的比较问题,以备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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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德治与城邦政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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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所以将新德治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政治进行比较,不仅因为后者是西方政治传统的主要源流,而且城邦政治的传统也是关注德性塑造和伦理实践的传统。这种比较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中国新德治的一些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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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邦政治要而言之,是从塑造人的可能性出发,着力于对城邦公民的塑造。就立意塑造人的德性、实现向善的政治这一点,新德治与城邦政治有似同之处;但实际上,它们在塑造的目标和技术上却是相去甚远。新德治所要塑造的是克己主义的“新人”,也即政党的驯服工具,它所凭依的是国家机器的威慑、政治运动的压力、资源配置的诱惑。而城邦政治所要塑造的是关切自我的公民,在这种塑造中,政治—法律—伦理实践三者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尽管同样强调德性的修炼,但在城邦政治中,是将自己作为一个艺术品去自由雕琢的艺术,是风格的创造;而在新德治中,是将自我作为献祭品去被迫供奉的技术,是准则的内化。正因为两者的关键性差别在于自由伦理实践的有无,我们可以按照福柯对“道德”与“伦理”的区分〔53〕,将新德治视为道德政治,而将城邦政治视为伦理政治。对这两种政治形态,值得深入地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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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德治与“除魔政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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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德治中虽然有法律的配置,但它并没有独立运作的逻辑,而是完全服从于政党伦理的要求,服从于卡里斯玛权威。因此,新德治属于韦伯所说的“卡里斯玛政治”类型。这种政治治理具有鲜明的总体化色彩,对人的良知治理就是典型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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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西方民族国家开启的“除魔政治”的治理过程中,一个关键的环节是政治不再基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德性上的同构,而是政治与道德的分离。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在努力将国家权力伸展到每个人的身体之上的同时,并不承担教化作用。当然,由“马基雅维168里的革命”所带来的所谓“政治”与“道德”的分离,并不意味着政治与伦理的分离,而是意味着二者以一种崭新的方式关联起来。其中一种特别重要的关联方式,就是政治的普遍法律化。用托克维尔的话来说,就是几乎一切政治问题都要被转化为法律问题。〔54〕这一方面要求法律化的政治不再与单一的道德准则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政治则要仰赖与普通人的自由伦理实践联系在一起的日常法律政治活动。对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形态进行比较研究,可以使我们深化对新德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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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chwartz B. Rule of Virtue, China Quartely, 1968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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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hirk S. Competitive Comrades: Career Incentives and Student Strategies in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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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佩华.毛主席的孩子们,史继平等译,天津:渤海湾出版公司,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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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佩华等.当代中国农村历沧桑:毛邓体制下的陈村,孙万国等译,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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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MadsenR. MoralityandPowerinaChineseVillage, Berkeley: University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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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Oi. J. StateandPeasantinContemporary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of California Press,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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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华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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