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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04 我国于1990年10月1日生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同时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的重要里程碑。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在通常的情况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但在将行政诉讼作为法律制度进行陈述介绍时,行政诉讼法其实还包括关于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单行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诉讼的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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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06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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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08 行政诉讼的特征是指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形态而自身具有的特点。在我国其特征可从以下诸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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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10 (一)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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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12 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恒定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而且根据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仅仅可以作为被告。这是因为行政主体掌握国家的行政权,不仅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且有具体的行政职权,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手段可以采取,依靠自己的职权和力量可以实现行政管理活动,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但是,相比较而言,行政相对人缺乏相应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现代民主国家不允许私力救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时,依靠自己的力量不能实现充分的救济,因此各个国家都设置了有关的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监督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职权。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原告是行政相对人,前者指的是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后者指的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其权利受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恒定是行政主体。但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此时该行政机关是以机关法人身份出现的行政相对人,和普通的相对人没有本质差别。比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土地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引起的行政争议,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原告起诉并不是依据其行政职权,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土地管理局的规划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同时,准确来讲,行政诉讼的原告不仅有行政相对人,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即虽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当事人,但是其权利和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遭受损害的其他人。例如存在竞争关系的两家企业,行政机关给予其中一家企业营业许可,那么另外一家的经营就受到影响,其权益遭受损害,因此也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再比如在涉及两个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中,行政机关针对其中一方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被处罚人的处罚,关系到受到被处罚人侵害的受害人的权益,受害人应当享有诉讼的权利,和上述案例中的企业一样应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详细内容将在本书有关原告资格中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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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14 而且,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管理活动中有可能侵犯的是公共利益,在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这部分公共利益不能得到保护,因此有的国家设置了公益诉讼,由有关的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另外,在法国,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也可以提交行政法院解决,这时的原告和被告都是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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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16 (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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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18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争议,即平等主体间就民事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刑事诉讼解决的是刑事争议,是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作出裁断。作为基本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行政争议。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管理活动中,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在结果上就体现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是一种狭义的行政争议概念,从广义上讲,行政争议是指产生于行政管理领域之中的所有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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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20 行政争议的概念要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大,根据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争议才能进入司法审查程序,这一方面反映了时代发展的阶段性和渐进性,可诉行政争议的范围是在逐渐扩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和监督存在一定限度,否则有取代行政权之嫌。一般各个国家都将政治行为、外交行为和军事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除了外交和军事等行为外,也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职权范围。从世界各国以及我国的法治和诉讼制度的发展来看,列入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的范围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推动法治建设的角度讲正在呈扩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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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22 (三)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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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24 行政审判权是指专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审判权,属于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其实质是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和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是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区别的关键。行政复议是内部监督审查,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仍然要经过法院的行政审判才能尘埃落定,法院运用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具有终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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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26 行政审判权,一般由一个国家的审判机关来行使。我国采取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行政审判庭来负责审理行政案件的体制。英美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行政案件与其他案件的界限并不特别清晰;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行政案件。法国是最早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的国家,但是它的情况非常特殊,行政法院虽然行使行政审判权,但它设置于行政体系之中。即便如此,法国行政法院的审理程序和方式也集中体现了司法的特点,如消极被动性和居中裁决性等,这与其他国家行使行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具有相当多的共性。由具有司法特性的机关对行政纠纷进行具有终局意义的审查,是各国历史经验教训和理论研究的总结,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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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28 (四)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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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30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诉讼围绕解决行政争议展开一系列程序,其首要目的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的若干具体制度如举证责任倒置等等都体现了这一要求;并且依据司法最终的原则,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撤销、维持、确认或变更判决,行政机关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是外部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行政审判权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从而实现行政法治。行政诉讼既是行政救济,也是行政监督,在提供救济途径保障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权力运作两个方面均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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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32 三、行政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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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34 行政诉讼制度与其他制度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如行政复议制度、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制度以及国家赔偿制度等,共同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作用,但它们也有不同之处以及相互衔接的地方,对它们的具体关系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和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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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36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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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38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起复议请求,要求审查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救济的制度。二者不同之处体现在:第一,二者的主体和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负责审查,本质上是行政体系内部监督;行政诉讼是由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因此是外部监督。第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要广泛,审查程度要深。这是由分权或权力分工的原则决定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审查是有一定限度的,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尊重行政机关的决定,特别是在专业领域,不能取代行政机关的决定;而行政机关体系内的审查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基于行政机关的上下级服从关系,对错误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是没有任何余地的。因此,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要宽,审查程度比行政诉讼要深。如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所解决的行政争议仅指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不仅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对当事人在复议申请中一并提起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且,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依据的是合法性原则,仅可以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进行合理性审查,但是行政复议不局限于合法性审查,也包括合理性审查。第三,相比较而言,行政复议的程序简便、成本较低,这是由二者程序设计和性质的不同导致的,司法制度要求两造对峙,各方要充分展示己方意见,复杂程度要高于行政复议,成本也相对较高。第四,具体程序设计上,二者也有诸多不同。比如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审理,而行政诉讼一般采用开庭审理,特别是一审必须开庭审理;行政复议一般是一级复议,而行政诉讼是两审终审;其他比如当事人的称谓等等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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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40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两大法律救济制度,二者紧密衔接,在制度设计目标和部分具体程序上非常相近。不少国家规定了复议前置原则,行政争议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能进入行政诉讼,如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要求行政救济穷尽情况下方能提起司法审查,德国的行政法院法也规定在行政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之前,除非有例外情况,都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我国只对部分行政行为要求复议前置,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些行政行为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司法最终原则要求行政争议的最终解决程序是行政诉讼,行政终局裁决仅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效,行政机关不得自己立法规定排除司法最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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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42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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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44 民事诉讼是指司法审判机关解决处于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关于民事权利的纠纷,居中裁断,定争止纷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是民事纠纷解决的最后手段;除了民事诉讼,自行和解、第三者调解和申请仲裁都是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法院审理民事纠纷以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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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46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联系,首先体现在,从历史发展来看,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除了其自我特有的规则和程序外,其他的规则和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前,人民法院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其他国家的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也表明,行政诉讼独立于民事诉讼是现代法治观念形成、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理念确立的结果,而不是自始就有的,是在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产生的,行政诉讼一般是在逐渐脱离民事诉讼后才成为独立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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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48 其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比较,有特殊的规则和程序。如举证责任方面,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双方当事人谁提出主张谁就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后果;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需要承担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而败诉的风险,而不是由原告来承担,学理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这和民事诉讼截然不同,也是考虑到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设计,目的是平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原告也要承担一些提供证据的说明义务,但并不是承担败诉风险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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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50 最后,实践中出现大量行政权介入民事关系的情况,如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裁决,因此出现了不少行政争议中还牵涉到民事争议的复杂案件,为更加切实保障相对人的权利,解决纠纷,也为了诉讼经济,行政诉讼中应当设置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注:理论上有很大争议,当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并存时,以何种方式解决,未有定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规定上没有明确,但是实务中已有尝试。),以便在解决行政争议时一起解决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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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552 (三)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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