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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06 (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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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08 合法性审查原则界定了行政诉讼中法院运用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某些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且所审查的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某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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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10 首先,合法性审查原则明确了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行为,这样就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目前有批准、备案、行政复议和人大监督等多种监督方法,人民法院不受理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需要说明的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为依据,对规章参照适用。“参照”的含义是法院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合法的予以参照,不合法的不予参照,但是人民法院并不能对规章的合法性作出判决或裁定,因此规章不是审查的对象,不包括在我们所说的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之内。当然由于法院对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了甄别判断,因此客观上也达到了一定的监督效果,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也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注:根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合法性审查的对象仅仅限制在具体行政行为。也有不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建议将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内,这样的话,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范围就会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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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12 其次,合法性审查原则说明法院审查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主要证据不足,是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否滥用职权,以及是否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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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14 再次,合法性审查原则适用结果是法院根据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情况,依法作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和履行判决,我们将在本书判决部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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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16 (三)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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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18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规定,也就是说,合法之法,不是狭义上的法律,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还包括上述法律规范。而且,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发生的行政案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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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20 合法性审查以这些法律规定为依据,不仅是指法律的条文规定,而且包括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的行政行为是从根本上不具有合法性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实质法治主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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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22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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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24 (一)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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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26 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是人民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现,而且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民事诉讼中的独任审判制度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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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28 (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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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30 回避制度是司法制度中为了保证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诉权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法律规定情形下,某些办案人员不参加案件审理的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避制度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审理案件或执行有关任务时,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自行退出案件的审理或免除相关任务;申请回避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向法庭申请要求上述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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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32 (三)公开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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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34 公开审判制度既包括审理的公开,也包括判决的公开。前者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不允许暗箱操作,不得无故阻拦和禁止群众旁听和媒体报道;后者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要公开宣布,并且用一定方式使得相关人等周知。公开审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接受公开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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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36 (四)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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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38 关于审级的设定在各个国家有所不同,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有关,更主要的是由司法体制的特征决定。我国法院系统统一适用两审终审制,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和诉讼实践的需要而设计的,是指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成为终局的诉讼制度。如果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初审,则初审即终审,并不存在上诉审。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后,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局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则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如果一审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则期限届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可以提起上诉审,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注:目前我国法院实行的四级两审终审,由于行政诉讼存在审级过低,法院权威不够等问题,因此也有学者主张实行三审终审,给公民救济多一次机会,也给监督行政权多一道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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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40 典型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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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42 刘秀华不服福建省长泰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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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44 (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9—1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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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46 原告:刘秀华,女,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长泰县个体工商户,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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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48 被告:福建省长泰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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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50 [案件事实]1998年6月8日,环保局三名执法人员未着制式服装,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秀华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交纳220元的排污费。刘以身上未带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指责刘秀华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秀华,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交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刘秀华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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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52 原告诉称:被告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其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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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7854 被告口头答辩,承认作出行政处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了泰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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