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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388 6.方世荣:《论具体行政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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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390 7.杨小君:《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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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392 8.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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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394 9.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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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396 10.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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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398 11.杨小君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陕西旅游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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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403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275]
1702718404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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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406 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是解决行政案件之具体审判机关与组织的制度,它关涉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进行了科学的制度性设计,以期使行政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的功能在于明确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所属的具体法院,即解决第一审行政案件具体应当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问题。管辖权异议是解决当事人对法院之审判权不满的制度。级别管辖是解决与确定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权限分工的制度。地域管辖是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裁定管辖是适应行政案件的特殊性而作的富有灵活性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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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408 学习重点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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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413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276]
1702718414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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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416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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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418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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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420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的功能在于明确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所属的具体法院,即解决第一审行政案件具体应当由何级、何地法院受理的问题。对于法院来说,管辖权解决的是哪个行政案件或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受理与审判或审查与执行的问题;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来说,管辖解决的是他们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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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422 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确定后,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与受案范围不同。受案范围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拥有审判权,它主要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和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行政诉讼管辖则明确的是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行使审判权,它是在确定人民法院拥有审判权后,具体解决法院内部的权限分工。因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管辖的前提。若法院对一个行政案件不拥有主管权,也就谈不上该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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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424 行政诉讼的管辖也不同于主审。行政诉讼的主审是指在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内部应由哪一个审判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它解决不同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所规定的就是行政诉讼的主审问题。该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是行政诉讼的主审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审查。而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一般均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主审机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海事法院取得了海事行政案件与海事赔偿的主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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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426 (二)行政诉讼管辖确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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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428 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涉及许多因素,如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等,这些因素都是在确定管辖时需要加以考虑的。因此,确定行政诉讼管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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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430 1.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这项原则是指确定行政诉讼管辖要本着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以利于原告、被告进行诉讼。尤其需要考虑的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以充分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因为原告经常是处于被告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不能因管辖的原因而对其带来不便。《行政诉讼法》在规定级别管辖中,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是体现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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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432 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行使行政司法审查权的活动,因此,在确定管辖时,一方面法律应当为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提供便利,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便于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特殊地域管辖中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案件专属管辖权即体现了这一原则。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为了减少和避免行政权干预审判权,在确定管辖时应尽量排除某些行政干预的因素,以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界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时,将“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列入其中,即是考虑到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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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434 3.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诉讼是一种复杂的活动,一方面管辖最容易产生权限争议,为了避免争议,管辖必须明确。但另一方面,为了应对复杂情况,在管辖上又需要有一定的灵活度。这就需要将确定性和灵活性二者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上,既有级别管辖,又有地域管辖,还有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等,都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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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436 二、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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