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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级人民法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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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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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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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法院之间发生争议,应当互相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决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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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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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转移与上述移送管辖虽然都涉及转移,但二者性质不同。管辖权的转移,转移的是管辖权,是将行政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通常发生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转移的是案件,是将行政案件由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且一般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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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管辖权转移有以下两种情形:(1)上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适宜由自己管辖,可以决定该案件的管辖权移至自身;下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管辖权,是否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2)上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适宜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决定将管辖权转移至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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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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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是哪些,其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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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在法理上有哪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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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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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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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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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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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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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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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与案件有一定牵连,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分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特征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受法院裁判的约束。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等。不同的诉讼参加人诉讼地位不同,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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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 诉讼参加人的概念、特征和诉讼地位;原告起诉的条件及原告资格的确认;被告的确认;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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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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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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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与案件有一定的牵连,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一起纠纷的产生往往涉及诸多的人和事,如果将所有涉及的人和事皆纳入诉讼程序,诉讼将无法进行,为此,诉讼程序需要适度的封闭性,通过相关性原理,将与诉讼无太多干系的人和事排除于程序之外,以满足诉讼适度简明的要求及程序自治性要求。诉讼程序的自治性是指诉讼程序只允许依法参与程序的人按照法律的既定规则,进行诉讼活动。程序自治的目的在于防止诉讼程序无限开放以后,与诉讼无关的人参与程序,发表意见,不当地影响甚至左右案件的审理结果。从主体角度来说,为了保证诉讼的封闭性,与案件无关系的人,不允许其参与诉讼。案外人虽然可以在程序外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评论,如媒体、专家对案件的评论,但这些评论不具有法律效果,通常也不应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行政诉讼法上用“诉讼参加人”这一概念对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人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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