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18563e+09
1702718563
1702718564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转移与上述移送管辖虽然都涉及转移,但二者性质不同。管辖权的转移,转移的是管辖权,是将行政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法院,通常发生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转移的是案件,是将行政案件由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且一般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1702718565
1702718566 一般而言,管辖权转移有以下两种情形:(1)上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适宜由自己管辖,可以决定该案件的管辖权移至自身;下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管辖权,是否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2)上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适宜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决定将管辖权转移至下级人民法院。
1702718567
1702718568 思考题
1702718569
1702718570 1.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是哪些,其依据是什么?
1702718571
1702718572 2.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在法理上有哪些标准?
1702718573
1702718574 3.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702718575
1702718576 本章参考书目
1702718577
1702718578 1.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702718579
1702718580 2.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02718581
1702718582 3.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1702718583
1702718584
1702718585
1702718586
1702718587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280]
1702718588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1702718589
1702718590 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与案件有一定牵连,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分为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特征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受法院裁判的约束。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等。不同的诉讼参加人诉讼地位不同,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
1702718591
1702718592 学习重点 诉讼参加人的概念、特征和诉讼地位;原告起诉的条件及原告资格的确认;被告的确认;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1702718593
1702718594
1702718595
1702718596
1702718597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281]
1702718598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1702718599
1702718600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1702718601
1702718602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与案件有一定的牵连,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一起纠纷的产生往往涉及诸多的人和事,如果将所有涉及的人和事皆纳入诉讼程序,诉讼将无法进行,为此,诉讼程序需要适度的封闭性,通过相关性原理,将与诉讼无太多干系的人和事排除于程序之外,以满足诉讼适度简明的要求及程序自治性要求。诉讼程序的自治性是指诉讼程序只允许依法参与程序的人按照法律的既定规则,进行诉讼活动。程序自治的目的在于防止诉讼程序无限开放以后,与诉讼无关的人参与程序,发表意见,不当地影响甚至左右案件的审理结果。从主体角度来说,为了保证诉讼的封闭性,与案件无关系的人,不允许其参与诉讼。案外人虽然可以在程序外发表自己对案件的评论,如媒体、专家对案件的评论,但这些评论不具有法律效果,通常也不应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行政诉讼法上用“诉讼参加人”这一概念对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人进行界定。
1702718603
1702718604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
1702718605
1702718606 行政诉讼诉讼参加人的范围很广,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专家辅助人等等。当事人是指因与行政纠纷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在不同的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也不同。在一审中,当事人各方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上诉审中,上诉一方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的一方被称为“被上诉人”,其他未提出上诉也未被他人上诉的人,依原审地位列明身份——如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不同的称谓,不仅反映了案件的审理程序不同,也反映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变化。
1702718607
1702718608 其他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当事人以外依法参与诉讼的人。这些人之所以参加诉讼并非基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是基于案件审理的需要,如翻译人员参加诉讼是出于语言沟通上的需要,鉴定人参与诉讼是基于技术上需求,证人参与诉讼是基于他目睹过案件事实的发生,等等。这些因不同的案件审理需要参加诉讼的人,他们的程序权利和义务,由法律具体予以规定。案件当事人作为诉讼参加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和纠纷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而其他诉讼参加人与纠纷无实体上的利害关系。因为这一实质的不同,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以下特征:
1702718609
1702718610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此,在诉讼中,都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一点,使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相区别。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一方的利益,他在诉讼中通常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各种行为。需要提醒的是,其他诉讼参加人也并非一律是以他人的名义行事,如证人、鉴定人,他们出庭参加诉讼,也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1702718611
1702718612 (2)与行政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与被审理的行政纠纷有无实质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是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加人最本质的区别。其他行政诉讼参加人虽然参加诉讼,而且有时也表现出一定的立场,如证人的证言明显对一方当事人有利,但他们与案件审理的结果并无实质利害关系。
[ 上一页 ]  [ :1.70271856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