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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38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原告资格的确认,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从依法行政、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出发,在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确认应当适度放宽,从而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但如果立法以及司法过程中,对原告资格不加以适度的限制,就会形成滥诉的局面。滥诉不仅不必要地加大行政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而且,也会增加法院的案件负担,降低司法的效率,从总体角度来看,反而不利于法治建设,不利于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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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40 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审理。法院审查的内容的一部分即是原告资格问题,而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也有权继续审查原告的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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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42 原告资格的审查确认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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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44 (1)原告法律人格的审查。这里的法律人格,是指原告有无法律上认可的、以自己名义独立提起诉讼的资格。这一问题对于一般的公民、法人而言,通常不产生争议,但对于非法人组织以及特定情形的公民、法人,容易产生争议和错误。例如,有关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利益的诉讼,如果诉讼涉及这些人本身的利益,则应当由这些人本人为原告提起诉讼,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纠纷涉及法定代理人的监护权,即法定代理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其监护权的行使,则应当由监护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对于法人而言,在正常情况之下,应当以法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法人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法人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仍应以法人的名义提起诉讼,由清算组织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而不是由原法人代表人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法人依法终结以后,由于主体已不复存在,即不得再以该法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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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46 (2)利害关系的审查。确认原告的资格还涉及利害关系的确认。如果原告与争议的纠纷并不存在可能成立的利害关系,则应当以原告与起诉的纠纷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对利害关系的审查,应当是表面审查,而不能作实质审查。所谓表面审查,是指法院在这一阶段审查利害关系时,仅应当依据原告在诉状中所表明的事实和提起的诉讼请求,来判决其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而不能要求原告必须确切证明并使法院确信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为关于利害关系的判断,属于实质判断,应当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如果在审查立案阶段就进行深度的实质审查,将会产生剥夺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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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48 对于利害关系的审查还应当注意的是,法律一般要求原告应当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仅仅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一般不承认其有原告的资格。通常情况下,原告多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相对人,但这一限定已为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突破。例如,该解释规定,合资企业的股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企业利益的,有权提起诉讼。在此种情况下,合资企业的股东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按照传统的理论,合资企业的股东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扩大了对利害关系的界定,认定间接的利害关系也构成“利害关系”,这一解释符合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发展的潮流。但应当说明的是,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利害关系的判断仍应当以“有无直接利害关系”为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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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50 原告资格的确认是一个很复杂的事项,有时还和起诉条件联系在一起。由于行政诉讼立法规定得比较原则,有些已不合现实生活的发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逐步确立了一些规则,建议读者参阅《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8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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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52 三、原告资格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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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54 原告资格确定后,如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原告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时,应由其他相关的人或组织接替进行诉讼,此时即发生原告资格的转移。原告资格转移后,由接替原告的人或组织继续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此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对新的诉讼主体具有拘束力。原告资格的转移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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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56 (1)原告死亡。当事人死亡,按其死亡时间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按《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由其近亲属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严格地说来,这种情形并非属于原告资格的转移,因为有关公民尚未提起诉讼即死亡,有关公民并未取得原告资格,当然不发生原告资格转移的问题。其近亲属和有关人员以自己名义起诉的,由其自己直接作为原告。其原告资格并非承继而来,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获得。真正发生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形是,原告在诉讼中死亡,由其近亲属依法承继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诉讼终结。据此可以推知,如果近亲属没有放弃诉讼权利的,诉讼在依法中止一段时间后,应当由其近亲属继续进行诉讼。当然,已死亡的原告如在原诉状中提出过和本人人身直接相关联的诉讼请求,则其继承人不得继续参加诉讼,因为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依法不得继承,故继承人不得就已死亡的原告的人身权利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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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58 至于原告,如果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则由其监护人代理其参加诉讼。此时,也不发生原告资格的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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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60 (2)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在诉讼未进行前,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组织或个人有权提起诉讼。这种情形也不属于原告资格的转移,承受其权利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诉权。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终止的,则发生原告资格的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诉讼。原先参加诉讼的原告所为的诉讼行为对继受的原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法人、组织终止需要注意的是,法人、组织在清算过程中,包括被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尚未清算完毕的企业,应当认为该法人或组织并未终止,其并未丧失诉讼主体的资格,应当由清算组代表该组织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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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65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283]
1702718666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三节 行政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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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68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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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70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行政诉讼的原告起诉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定条件主要是:其一,必须是具有行政职权的组织,一般认为非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处的行政主体不仅仅指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社会公共组织,如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等。其二,必须是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其三,由法院通知其应诉。自法院通知其应诉之日起,有关行政主体具备法律上的被告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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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72 二、被告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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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74 被告的确定是指就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以及法院应当确定哪个行政主体是正当的被告。被告的确定涉及案件的管辖权,案件审理的对象和其他诸多问题。对原告来说,就同一纠纷,有时可能存在着多种起诉的可能。原告以不同的被告起诉,可能意味着诉讼案件的整个构造发生变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的确定主要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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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76 (1)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对于很多行政行为,法律并未规定前置救济程序。当事人对这些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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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78 (2)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的申请,可能出现的结果主要是维持、变更或撤销。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应当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而不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种立法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其一,实务中被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占大多数。对于这些案件,如果当事人起诉要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话,将使复议机关陷入讼累,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其二,案件经复议被维持。一般地说来,说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太多的问题,复议机关所持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无太多的区别,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被告,对其行政行为进行辩解,没有太多的困难。其三,可以督促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行政,否则,一旦被诉,即难以为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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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80 如果复议机关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撤销或变更),说明复议机关对于该行政事项如何处置有不同于下级行政机关的意见和理由。在此种情况下,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将更容易对复议机关的变更行为作出辩解和说明。再者,复议机关作出的变更、撤销决定,下级机关无权再行变更,如果将原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将面临原行政机关无权变更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难题。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其实质是复议机关自己直接作出了一个有实质内容的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撤销,法律效力已丧失,有效力的只是复议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决定对相对人发生拘束力。当事人对这个决定不服的,被告理当是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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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82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改变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第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第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其中任何一种改变都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注:马原主编:《行政诉讼法条文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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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84 (3)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该组织作为被告。行政职权一般应由国家行政机关来行使,但各国皆存在着由一定的公共组织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情形。被授权组织是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直接独立作出决定,依据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基本原理,因其行政行为而生之纠纷,应由该组织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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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686 (4)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职权不允许轻易委托其他组织行使,此是职权法定原则的一个体现,但这不妨碍在特定情形之下,由行政机关依法将自身享有的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组织来使。对于受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由委托组织作为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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