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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并未对第三人进行区分,故此,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一般比照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来对待,第三人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委托代理等各项诉讼权利。此外,如果第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自己的利益时,应当有权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对于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法院应一并进行审判。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应在个案中具体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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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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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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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参诉。当与本诉讼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知悉本诉讼正在法院进行时,第三人可以以申请的形式,要求参与本案诉讼。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确认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并符合其他参诉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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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法院通知参诉。由法院通知参诉又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在诉状中或诉讼过程中,明确要求法院将该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诉。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并未提出将该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诉的,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诉。无论是以哪种形式将该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一旦法院通知其参诉的,第三人即负有参诉的义务。第三人不参诉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不服判决的,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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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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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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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的人。诉讼代理权可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也可能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产生。诉讼代理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提升案件审理水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诉讼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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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这是代理的一般特征和其本来意义。以谁的名义行事在法律上意味着,将来产生的后果由谁来承担。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由于利益的对立性,代理人不得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对于代理人能否同时代理同一方的两个以上当事人,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时常存在冲突,由同一代理人代理同一方两个以上当事人,有可能出现代理的行为使某一被代理人受益,同时,又使另一被代理人受害的情形,故一般也不应允许同一代理人代理两个以上的同一方当事人。同理,代理人也不得同时代理当事人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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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其行为的依据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为法律的直接规定,另一方面来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无论代理权限来自何处,代理人始终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从事代理活动,否则,其代理行为不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代理人越权代理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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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人的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目的就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其代理活动的一切后果也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当然,如果代理人越权代理,代理人应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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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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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代理人代理权限的依据不同,可将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三类,即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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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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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委托,他可以从事当事人有权进行的任何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在正常情况下,由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充任,如果被代理人的近亲属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行使代理权的,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他们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职责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从法定代理人中指定其中的一人作为代理人。受法院指定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其法律地位仍为法定代理人,与正常情况下的法定代理人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代理权源自于监护人的监护权,一旦监护人丧失监护权的,即不得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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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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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人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指定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是以法定诉讼代理人为基点和范围的,其产生的法定原因是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具体情况是指监护人之间推诿代理责任或事先未确定监护人而监护人之间又协商不成,其产生的法定方式是由人民法院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指定。从范围上看,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指定诉讼代理人是一致的,因而指定代理人在诉讼权利与义务等诉讼法律地位方面与法定代理人也十分相近。但指定诉讼代理人对代理权限的行使受到法院的监督,其代理范围只限于所指定的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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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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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通常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订立代理合同后,再由被代理人向人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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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由当事人本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则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成为代理人的,主要有以下几类主体:(1)律师。(2)社会团体。此处的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具有保护弱势团体利益的社团组织,如共青团负有保护青少年的职责,妇联具有保护妇女的职责。(3)公民的近亲属。(4)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5)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其他公民不限于当事人的其他亲属,只要是法院认为适合从事代理的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经法院许可成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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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书,载明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当事人因特殊情形口头委托诉讼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委托的有关事项记录在卷。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取消代理人的代理权或变更代理的代理权限,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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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如需要委托律师代理,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法庭上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但这并不禁止上述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以外的人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他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经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律师参与诉讼代理的,可以依法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调查搜集证据。其他公民或组织作为代理人的,只能在经法院许可后,才可查阅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庭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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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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