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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04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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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06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主要证据、次要证据等。现行《行政诉讼法》第31条按照诉讼证据的具体形式,将行政诉讼的证据划分为以下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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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08 (一)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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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10 书证,即作为证据的文书,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其特征是它通过其表达或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在行政诉讼中,作为书证的文书主要有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通知书等。此外,还有文件、图表、账册、信函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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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12 (二)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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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14 物证,即作为证据的物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其基本特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作为证据的物品都是有形物,即可以为人们所观察,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比较,因此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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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16 (三)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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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18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现代科技设备反映的音像和储存的信息资料等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其特征是形象、生动,但是由于其内容的显示需要借助于科学仪器,因此容易被伪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作用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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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20 (四)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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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22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在诉讼法上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证人有权要求宣读、查阅或修改询问笔录,有权使用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陈述,另外,还有权请求支付作证所需的一切费用。同时,证人负有出庭作证和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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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24 为了保护证人、鉴定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审判人员或者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殴打、骚扰或者其他打击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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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26 (五)当事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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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28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与辩解。当事人是行政诉讼的参与者,了解行政案件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应用广泛并且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形式。但是,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的陈述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虚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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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30 下列案例说明应如何看待和分析当事人陈述的可信性,如果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的陈述和在行政诉讼中的陈述不同,应如何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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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32 典型案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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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34 叶某诉某区公安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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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36 (注:节选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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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38 原告(上诉人):叶学福,男,40岁,原浙江省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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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40 被告(被上诉人):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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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42 1990年6月25日,叶学福到温州市鹿城区参加会议。26日晚9时许,遇到了暗娼章某。在准备前往嫖宿时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时,叶学福化名为“陈长波”,并谎称自己是永嘉县个体户,承认自己有嫖宿意图和违法行为。6月27日,鹿城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天将其送交拘留所执行。6月30日,叶学福向温州市公安局提出申诉。温州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9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维持鹿城区公安分局原处罚裁决。叶学福向法院起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局证据不足,撤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经审理认为: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基本采信了叶学福在法院的陈述,认定他只是出于好奇而与暗娼章某搭讪,在问明章某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即离去。但是,叶学福的这个陈述是不可信的。根据叶学福本人和暗娼章某事发当天在派出所基本一致的交代,以及抓获叶、章二人的三名治安联防队员的证词,结合叶学福当时隐瞒身份、自愿接受处罚等情节,是完全可以认定叶学福具有嫖宿故意,并实施了主动与暗娼联系、谈价、商量嫖宿地点等行为的。叶学福只是在真实身份暴露后,才推翻了原先的陈述。因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治安管理处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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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44 (六)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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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46 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部门指派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结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以下案例说明如何在诉讼中使用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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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48 典型案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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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50 里瑞诉某公安分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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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8952 (注:参见张树义主编:《行政诉讼证据判例与理论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5—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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