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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龙岩交警队向法庭提交了证人林钦才和吴镪的证言、现场勘查简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一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讯问李治芳的笔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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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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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简图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表明,原告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的轮胎制动拖印起于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路中线左侧0.5m,沿斜线向右进入自己一侧的车道内后,又前行约6.15m,在距离路中线0.46m处出现轮胎制动拖印拐点(即两车碰撞点)。这些证据证明,两车碰撞时,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在自己一侧的车道内,而邱森彬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处在占道位置,被告龙岩交警队认定李治芳占道行驶,无事实根据,认定有误;认定邱森彬无证驾驶,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据此,该院于2000年12月19日判决:撤销被告龙岩交警队所作的[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龙岩交警队应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本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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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宣判后,龙岩交警队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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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龙岩交警队提交的现场勘验简图,反映出现场路段有效路宽为1.51m,半幅路宽7.55m,路面视线良好。现场勘验简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两车碰撞点位于被上诉人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行驶的车道内距路中心线0.46m处,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所处的位置。金杯牌小客车开始制动时虽然跨越道路中心线0.5m,但左侧仍留有约6米宽的有效路面。即使李治芳不向本车道驶回,所余有效路面也足可以使对向邱森彬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安全通过。另外从金杯牌小客车的制动拖印、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和讯问李治芳的笔录中还可以看出,金杯牌小客车驶回本车道时,距离邱森彬的摩托车尚有30余米;从李治芳发现险情采取制动措施到两车碰撞时,邱森彬的摩托车始终处于占道位置。这些情节都证明,李治芳在发现险情前虽有占道行驶的行为,但该行为不会使对向驾驶摩托车的邱森彬认为前行无路,从而采取进入逆行车道的避险措施。李治芳自发现险情就开始制动同时驶回本车道,此时相距30m以外的邱森彬如也能进入自己一侧的车道行驶,则两车相撞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邱森彬的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和占道行驶等违章行为,显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李治芳的占道行驶违章行为,却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因此,二市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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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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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证据有何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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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什么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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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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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的证据认证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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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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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家伟:《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工商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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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立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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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树义主编:《行政诉讼证据判例与理论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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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解君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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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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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的程序是具体保障诉讼当事人及法院进行诉讼活动的制度性装置,在我国,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作为特殊审级的审判监督程序等。本章对其中的一些重要制度,比如起诉、受理、庭审、撤诉、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类型化等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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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 起诉的条件;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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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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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活动的起点是起诉,因为司法活动以不告不理为原则,没有人起诉,法院不能主动受理。但起诉是原告单方面的行为,要引起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它通过法院的审查与受理完成。因此,起诉与受理构成行政诉讼的初始阶段。起诉和受理是行政诉讼的开始,是两种性质不同却密切联系的诉讼活动,共同确立了行政相对人、人民法院和行政主体三者之间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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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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