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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家伟:《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工商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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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立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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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树义主编:《行政诉讼证据判例与理论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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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解君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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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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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的程序是具体保障诉讼当事人及法院进行诉讼活动的制度性装置,在我国,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作为特殊审级的审判监督程序等。本章对其中的一些重要制度,比如起诉、受理、庭审、撤诉、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类型化等进行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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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 起诉的条件;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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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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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活动的起点是起诉,因为司法活动以不告不理为原则,没有人起诉,法院不能主动受理。但起诉是原告单方面的行为,要引起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它通过法院的审查与受理完成。因此,起诉与受理构成行政诉讼的初始阶段。起诉和受理是行政诉讼的开始,是两种性质不同却密切联系的诉讼活动,共同确立了行政相对人、人民法院和行政主体三者之间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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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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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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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它是原告单方面行使法律赋予的起诉权、向人民法院表示诉的意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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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是相对人行使行政诉权的行为。行政诉权是现代社会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原告对起诉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凡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条件者,相对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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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诉的直接目的在于启动诉讼程序,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从而使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获得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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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诉是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诉讼行为。起诉的法律后果在于:相对人选择了人民法院来解决行政争议,起诉是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表示的诉讼请求,对此人民法院负有必须作出回应,即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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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一般采用书面方式,但起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起诉状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根据、证据及其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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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诉的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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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不告不理,因此,原告的起诉是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前提条件。起诉一旦成立,即标志着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同时又防止当事人不负责任的“滥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起诉条件,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的法定要件。所谓一般条件,即不论提起何种诉讼,也不论提出何种诉讼请求均需具备的条件。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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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适格。原告适格,即提起诉讼之人必须符合原告资格。诉讼是要花费成本的,有成本就要有收益。这个收益就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人通过诉讼得到补救。因此,法律上设定了原告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的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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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责任的承担者,因而为诉讼所不可缺少。要求被告明确,即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名称,也就是要明确与自己发生行政争议的机关的名称,否则原告起诉就是无的放矢,就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形。实践中,原告指明的被告不一定是真正的被告,但只要原告表明自己告谁,有明确被告的要求即已满足。如果原告所指控的仅为工作人员,因某种条件所限弄不清应告哪一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应该帮助原告找出应该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并让原告在起诉书中补正。而最终明确被告是法院的职责,应由法院协助原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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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并希望获得司法保护的实体性权利的主张。“不告不理”的司法性质决定了诉讼请求是诉讼活动的核心,原告提起诉讼必须要有诉讼请求。具体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原告的起诉状有明确的针对性,即必须针对特定的被告,就特定的事(某一实际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没有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无从审理。原告提出或者补全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最后期限为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是指增加诉讼请求,在行政诉讼中这是不予准许的,但原告可以减少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当然,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这一条规定并非剥夺原告改变诉讼请求的权利,而是旨在将诉讼保持于一定的秩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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