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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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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因此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外,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部分),都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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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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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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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依法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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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是行政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上诉的对象既可以是一审判决也可以是一审裁定。当事人的上诉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丧失上诉权。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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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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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受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依法决定是否将其作为上诉案件立案,开始第二审程序的诉讼活动。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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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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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受理后,即标志着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上诉受理后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是,上诉一经受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一经作出,本身就具有确定力。而且,在第一审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审查,无论合法、违法均已经国家审判权确认,行政机关对此完全丧失处分权。因此,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无论是作为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均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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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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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行政诉讼法》对第二审程序有特别规定外,均适用第一审程序。这里仅就第二审程序中审理的特别之处作一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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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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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就是指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也不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审理方式。书面审的核心是法律审,即在案件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对事实问题不存在争议,而仅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相左时所采取的审理方式。因此,书面审最重要的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所以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必须开庭审理,而不能实行书面审理:(1)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2)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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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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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因为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正确与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密切相关,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也是合法性审查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具体运用。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也不可能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顾,只审查一审法院裁判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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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要对原审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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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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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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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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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正确,体现审判工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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