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19611
1702719612
行政诉讼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要对原审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1702719613
1702719614
(三)审理期限
1702719615
1702719616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702719617
1702719618
1702719619
1702719620
1702719622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1702719623
1702719624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其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正确,体现审判工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1702719625
1702719626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702719627
1702719628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1702719629
1702719630
提起再审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702719631
1702719632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
1702719633
1702719634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他们均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其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后,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702719635
1702719636
当事人的申诉虽然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但它是人民法院发现判决、裁定错误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对申诉事实和理由应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如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1702719637
1702719638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本原因是发现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否则,不能提起再审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1702719639
1702719640
(二)提起审判监督的程序
1702719641
1702719642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1702719643
1702719644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702719645
1702719646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其抗诉的具体程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1702719647
1702719648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1702719649
1702719650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1702719651
1702719652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1702719653
1702719654
1702719655
1702719656
1702719658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五节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1702719659
1702719660
一、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概述
[
上一页 ]
[ :1.70271961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