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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出:(1)人民法院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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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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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包括对判决的先予执行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两种情形。前者是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裁定由给付义务人(通常是被诉行政机关)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物,或者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对判决的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先予执行又叫先行给付,它实际上是判决尚未确定之前,权利人实现了未来判决中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先予执行对以后的判决内容具有预决的意义。在此种情形下,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而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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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之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执行。但满足下列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人民法院如不及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2)在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前,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利人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这样规定是为了在先予执行错误的情况下,便于责令申请人赔偿被执行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损失。此处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利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而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本条未规定行政机关应提供相应担保,这是因为: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是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是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在这一点上与具体行政行为确立的权利人是不同的;另外,行政机关对其所管理的公产并没有完全的处分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担保也不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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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七节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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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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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所以又被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社会生活是复杂的,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往往错综交织在一起,因此,在划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国家,经常就会产生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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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的合并。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两个不同性质的诉从根本上说是可以分离的,合并审理是为了诉讼经济。但审理中两个诉要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原则和诉讼制度,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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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个分属于不同诉讼系列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内在联系。行政诉讼是主诉,行政争议的解决与民事争议的解决具有密切联系,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解决是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因此,一般要遵循“先行后民”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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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亦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他既可以是受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被其侵害的人,又可以是经过行政机关依法裁决的权属纠纷或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但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被告,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了附带审理民事争议的诉讼请求,而这种民事请求多是经行政机关裁决或处理过,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确立主要是为了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如果民事争议当事人不愿利用这种便利,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没有了适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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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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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据此,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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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果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标的不是行政裁决行为的,即使涉及民事纠纷,法院一般也不能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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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以公断人的身份裁断两造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具有司法活动的特点,行政主体不是单纯地作出决定,而是解决民事纠纷,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三方而不是双方法律关系。由于行政裁决是行政行为,因此具有一般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效力。民事纠纷双方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服,要求重新解决民事争议,必须首先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摆脱行政裁决的效力对他们的束缚,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自己的民事争议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因此从诉讼效率、便民的立足点出发,赋予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裁决进行审查后判定其违法之时,一并对双方主体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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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被诉的行政裁决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进行合并审理。因为一并审理的目的是在行政诉讼中解决民事纠纷。若行政裁决合法,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判决,民事纠纷可以依行政裁决而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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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若民事争议当事人没有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法院不应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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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一并审理,应尊重当事人意愿。若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审理的,法院就不应该一并审理。即使在上述所列的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法院也不是必须一并审理,而是可以一并审理,因为在有的情况下,有些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复杂案情的案件,不适宜由行政审判庭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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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的关键在于,由于是两种不同的诉,既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也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区别两种不同争议的性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适用行政诉讼规则,对民事争议则适用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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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八节 行政诉讼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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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关于行政诉讼种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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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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