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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46 1.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依据行政诉讼与公民具体权益之间的关系,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主观诉讼指以保护主观个人的权益为目的的诉讼,客观诉讼指并非直接提供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而是达成一定立法目的的客观诉讼,如为了公益的诉讼、权限争议之解决等。行政诉讼大多属于主观诉讼,如请求保护自己权利的违法撤销之诉、要求确认自己权利的确认之诉以及给付之诉等都属于主观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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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48 2.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及确认诉讼。以原告起诉要求的内容或行政诉讼判决的内容作为标准,行政诉讼可以分为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及确认诉讼。形成诉讼指以请求法院形成一定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诉讼,换言之,原告请求基于一定法律要件所为法律状态发生变动的主张,要求法院宣示该变动的形成判决的诉讼为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即原告对被告主张一定给付请求权,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的诉讼。确认诉讼则是指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如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诉讼、行政行为无效确认诉讼和行政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等,都属于确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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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50 3.抗告诉讼与当事人诉讼。根据行政诉讼与公权力的关系,可分为抗告诉讼与当事人诉讼。所谓抗告诉讼,是指不服公权力行使的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主要形态,如撤销之诉、行政不作为确认诉讼等均属于此类。当事人诉讼则是指非以直接挑战公权力行为为目的,而是有关对等当事人之间公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如行政法上有关行政合同给付之诉讼即属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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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52 除上述诉讼类型之分外,还有许多根据不同标准划分的诉讼类型,如根据起诉原告的资格,可区分为“被害人诉讼”、利害关系人诉讼、民众诉讼、纳税人诉讼等;根据起诉原告是否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可区分为“相对人诉讼”和“第三人诉讼”。这些都对我们认识行政诉讼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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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54 二、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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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56 (一)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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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58 自1989年4月4日制定,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诉讼法》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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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60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受案范围直接决定着公民诉权的大小,也决定着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因此始终是行政诉讼中的焦点问题。从制度层面看,受案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大。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受案范围的基本格局,即只要是行政行为违法侵权,而又不属于法律上明确排除的,公民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可以更多地得到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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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62 2.原告资格的扩大。对原告资格的理解也直接关系着公民权利的保护。以往我们对行政诉讼原告理解比较狭窄,大多数情况下限定于相对人。但现在行政诉讼的原告已从相对人扩展到相关人,即只要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均具有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更多的公民不再会因为对原告资格理解的狭窄而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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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64 3.对行政诉讼规则的把握越来越深。行政诉讼以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过程也是人们对行政行为认识逐渐深化的过程,随着人们对行政行为复杂性的认识越来越丰富,由此带来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的出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逐步完善等,都表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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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66 但是,行政诉讼类型的研究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学中基本上是空白的。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基础上,人们只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行政诉讼分为撤销之诉、变更之诉、请求作为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由于新的确认判决的出现,人们开始认识到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如果不对行政诉讼进行分类,将不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自此国内开始出现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研究,但仍很粗浅,有待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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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68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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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70 对行政诉讼进行分类,首先需要明确分类的目的以及影响因素,进而把握行政诉讼的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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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72 社会事务是复杂的,由此产生的争议也纷繁多样。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而对规则的把握需要借助分类。案件类型不同,所需遵守的规则也就不同。因此,行政诉讼类型化可以进一步明确规则。以往我们对行政诉讼类型的认识局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认识是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初创阶段相适应的。现在行政诉讼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我们也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近几年有人开始对行政诉讼进行类型划分研究(注: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121页。),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行政诉讼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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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74 影响行政诉讼分类的因素以及据此可以类型化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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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76 1.保护公民权利。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因此,无论是诉讼类型的划分,还是由此决定的相应规则,都应当着眼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行政诉讼可以分为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和确认诉讼。因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无非是因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影响,他或者是为了形成某种状态,以避免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是自己应得的利益而未能享受,因而要求行政机关给付;或者是因为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处于不确定状态而要求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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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78 2.行政行为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诉讼可以看做是行政行为的延伸,因为整个行政诉讼都是围绕着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态以及法律上对行政行为的要求等都会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产生影响。根据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要求,可以分为作为之诉与不作为之诉。前者是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某项行为提起诉讼,后者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提起的诉讼。作为与不作为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要求,法院审查判断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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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80 3.人民法院因素。行政诉讼本质上是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司法权作用于行政权,就涉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因素也应当在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中予以考虑。法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就是以此为标准的。根据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判决权力的大小,可以将行政诉讼案件划分为完全管辖权之诉、撤销之诉、解释行政决定的意义及审查其合法性之诉和处罚之诉。完全管辖权之诉是指法官可行使全部审判权力的诉讼,既可以撤销、变更乃至重新决定行政机关决定,也可以判决行政主体负赔偿责任,还可以审判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双方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撤销之诉是指法官的权力仅限于审查行政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应撤销行政行为,法官不能变更或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也不能判决行政主体赔偿损失。解释行政决定的意义及审查其合法性之诉是指法院解释一个行政行为的意义或审查其合法性的诉讼,法官在此无权就某一行政争议作出裁断,而只能决定一个行政行为的意义,或审查其合法性。法国的处罚之诉是指行政法官对于违法的人直接判决处罚的诉讼。处罚之诉主要是指对于侵占或破坏某些公产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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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82 4.社会利益因素。社会因利益而产生纠纷,人们为了解决纠纷而诉之法院,因此,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也应当考虑社会利益因素。社会利益可以分为个体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个体的利益固然需要保护,但社会公共的利益也不应当忽略。从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行政诉讼可以分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两类。前者保护个体自身所具有的权利,后者则是为了公益之维护。二者在原告资格方面显然是有区别的。前者要求较为严格,后者的要求则可以比较宽泛;同时,这两类诉讼在适用法律上也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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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84 从上述行政诉讼类型划分来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目前尚比较粗陋,亟须通过类型化研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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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86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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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88 1.原告的起诉条件是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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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90 2.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有哪些?行政诉讼法上设置了哪些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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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92 3.行政诉讼能否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在制度上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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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19894 4.我国行政诉讼应否进行类型化?如果进行类型化,我们的制度应进行哪些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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