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19883
1702719884
从上述行政诉讼类型划分来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目前尚比较粗陋,亟须通过类型化研究加以完善。
1702719885
1702719886
思考题
1702719887
1702719888
1.原告的起诉条件是些什么?
1702719889
1702719890
2.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有哪些?行政诉讼法上设置了哪些应对措施?
1702719891
1702719892
3.行政诉讼能否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在制度上如何设置?
1702719893
1702719894
4.我国行政诉讼应否进行类型化?如果进行类型化,我们的制度应进行哪些建构?
1702719895
1702719896
本章参考书目
1702719897
1702719898
1.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702719899
1702719900
2.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702719901
1702719902
3.翁岳生编:《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702719903
1702719904
4.〔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702719905
1702719906
5.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702719907
1702719908
1702719909
1702719910
1702719912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1702719913
1702719914
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在我国是解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诉讼活动,因而具有一些区别于其他国家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的审理规则。本章着重对我国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审理标准及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进行介绍。我国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在目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在遵循一般法律适用规则的基础上还具有其特色,主要是法律、法规的依据性地位和规章的参照性地位。
1702719915
1702719916
学习重点 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法律、法规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参照规章的含义。
1702719917
1702719918
1702719919
1702719920
1702719922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
1702719923
1702719924
一、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的含义
1702719925
1702719926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条也就在法律上为我国各级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确立了较为明确的审理对象。然而,对这一条的理解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偏颇,这也导致了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法院、行政机关共同开庭审理原告的情形。其实,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中,法院的审理核心在于判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这也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在审理原则上的独特性,很好地体现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旨意。具体而言,这一条的含义包括以下几点:
1702719927
1702719928
1.行政纠纷的审理主体是人民法院。我国宪法赋予法院以审判权,一般认为包括了行政审判权。因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便取得了对该纠纷的审理权,哪怕是行使行政权的各级行政机关也必须接受法院的审理。这也就在法律上明确了行政诉讼审理的主体,从而排除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审理原告的可能性。
1702719929
1702719930
2.人民法院审理的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在英美法系国家也被称为司法审查,其针对的主体是行使公权力的主体,绝非是行使私权利的主体。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上,行政诉讼审理所针对的主体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机关是广义上的,它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国家公共行政权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包括被授权的社会团体、事业与企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等。如工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村民委员会、公立大学等。
1702719931
1702719932
3.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针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会作出各种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法院审理所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在理论上也是颇具争议的,一般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所作出的行为。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行政诉讼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与组织在其管理活动过程中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一点就排除了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从事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理的权限。在我国,法院没有权力在诉讼中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更没有权力在其判决中直接宣布某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性规范违法或无效。行政诉讼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针对行政机关的抽象性行为。这里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就是包括了作为和不作为的形态,绝不是仅仅指作为形态。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是法院的审理对象。
[
上一页 ]
[ :1.70271988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