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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以此时原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已被复议机关的行为撤销,对相对人的权益发生作用的已变成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所以此时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也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法院针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当然,判断原行政行为是否被复议机关改变要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只要其中一个要素发生改变就视为原行为已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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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此时的审理对象是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对象也是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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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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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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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理标准也被称为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它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审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依此作出判断的法律标准。也就是说,审理标准是法院认定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法律标尺,法院将根据这样的标准作出相应的诉讼判决。其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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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诉讼审理标准是关于被告的法律标准。由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原告的行为合法与否,因此,我们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必然也是针对被告的,而不是在行政诉讼中由法院对原告的行为在法律上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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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行政诉讼审理标准是审理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目前的情况下还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即使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发现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有违法的情况,也不能根据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作出判断。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审理标准只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供的判断其违法与否的法律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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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只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的标准。这也是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或深度的权限范围。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是合法与违法的标准,而不是合理与否的标准,它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化与体现,而且行政诉讼法为具体行政行为既提供了合法性标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也有违法性标准(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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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是与行政诉讼的诉讼结果相联系的法律标准。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是法院最后作出判决的标准与理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那么法院就必须作出维持判决;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法院就必须作出撤销判决。所以,我们也可以说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也是判断法院是否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标准,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标准而作出的判决就是正确判决,否则,就是错误判决,可能会引起上诉或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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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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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审理标准有合法性标准与违法性标准。其中,合法性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这也就是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判决的审理标准与条件,且这三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全部具备,缺一不可。违法性标准是法院判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各种法律准绳,其包括以下七种: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示公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只要构成以上七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其行为便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变更、判决限期履行或确认其违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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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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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主要是违法性标准,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与宪政背景存在很大差异,在审理标准的具体内容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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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司法审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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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司法审查的标准主要规定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节,这是美国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标准的一般性规定,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联邦法院都适用该规定。其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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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在判决所必要的范围内,审查法院应决定全部有关的法律问题,解释宪法和法律条文的规定,并且决定行政行为表示的意义或适用。审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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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强迫执行不合法拒绝的或不合理迟延的行政行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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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为出现下列情况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裁定和结论为不合法并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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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他不符合法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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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宪法的权利、权力、特权或特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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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法定的管辖权、权力或限制或者没有法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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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遵守法律要求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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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适用本编第556节和第557节规定的案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依行政机关的听证记录而审查的案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支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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