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20027
1702720028
1.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1702720029
1702720030
自然公正原则是最低限度的公正程序原则,是普通法上的原则,不能和制定法相冲突,在同一事项上如果有制定法所规定的程序时,应适用制定法。在普通法上,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具体来说,听取对方意见原则包括:(1)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2)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3)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当然,当事人行使陈述和辩护权利的方式必须结合具体情况而定,不能违背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权力的目的。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规则是避免偏私的必要程序。公民在其权利和合理的利益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时,有权要求必须由一个没有偏私或没有利益牵连的行政官员决定。在行政程序上没有偏私,不仅指实际上没有偏私存在,而且在外观上也不能令正直的人怀疑为可能有偏私。英国好多法院在很多判决中声称公正不仅需要真正存在,而且需要使人相信它是存在的。有些情况看起来是偏私,实际上不是或法律上不认为是偏私,如部长执行政策,不能代替的机构作出的决定,法律的特别规定。
1702720031
1702720032
2.程序上的越权
1702720033
1702720034
这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成文法所规定的必须遵守的程序。其与自然公正原则可以互相补充。只要议会的成文法规定了强制性的程序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守。通常有咨询程序、委任程序和说明理由程序等。
1702720035
1702720036
3.实质的越权
1702720037
1702720038
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超过法定权力范围的行为是实质的越权,这种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也是英国司法审查适用最多的理由,其主要有:(1)超越管辖权范围。广义的管辖权是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一切权力,这就包括了实质越权的全部情况。狭义的管辖权是就行政机关对某事是否有权处理和决定而言的。行政机关必须对某事有进行处理和决定的权限,然后才能作出不同的决定与处理。行政机关没有或超越管辖权作出的决定与处理,便是无效的行为。(2)不履行法定义务。包括许多情况,如不行使权力。在司法审查中主要有行政机关不行使自由裁量权和用契约约束自己的裁量权。(3)权力滥用。有时候看起来是在权力范围之内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越权行为。因为一切权力只能正当行使,不可想象议会同意授予行政机关以不正当行使权力。根据法院的判例,其主要表现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即只要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问动机如何,即使出于善意的行为也是越权;不相关的考虑,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和裁定时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不合理的决定标准,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理时往往有一个客观标准,即行政机关的决定只能在任何具有一般理智的人都不会采取时才是不合理的决定。
1702720039
1702720040
(三)法国行政诉讼审理标准
1702720041
1702720042
(注: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87—699页。)
1702720043
1702720044
在法国,行政诉讼主要是越权之诉,因而其审理标准也是法国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主要标准,包括无权限、形式上的缺陷、权力滥用和违反法律。
1702720045
1702720046
1.无权限
1702720047
1702720048
这是行政机关超越其权限范围或行使了根本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是一种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按违法严重程度可以分为权限篡夺行为与一般无权限行为。
1702720049
1702720050
权限篡夺行为,是指一个没有行政官吏地位的人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或行政机关行使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如一个冒充官吏的人行使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或行政机关行使了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权力。权力篡夺行为有时构成行政行为的不存在,有时构成暴力行为。任何人、任何法院,在任何时候可以主张这种行为无效。
1702720051
1702720052
一般无权限行为,发生在一个行政机关侵犯其他行政机关权限的时候,每个行政机关只能在一定的事务、一定的时间和一定地域行使权力。超越这个界限就可能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权力,构成行政法院撤销的理由。
1702720053
1702720054
2.形式上的缺陷
1702720055
1702720056
形式上的缺陷是指行政行为欠缺必要的形式或程序,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这些程序或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对形式的违法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作出不同的区别,考虑不同的情况。只有违反主要程序,违反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的程序等情况才是构成撤销的理由和标准。
1702720057
1702720058
3.权力滥用
1702720059
1702720060
权力滥用是指行政机关的决定,虽然在其权限范围以内,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这是一种具有主观性审查的标准。权力滥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出于私人利益或所属团体的利益。(2)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特别目的。(3)程序滥用。
1702720061
1702720062
4.违反法律
1702720063
1702720064
违反法律是越权之诉中最主要的标准,是除以上情形之外的一切违法行为,范围非常广泛。违反法律包括三种情况:行政决定直接违反法律;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错误;行政决定的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1702720065
1702720066
(四)德国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
1702720067
1702720068
(注: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135页;〔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8—437页。)
1702720069
1702720070
德国的行政诉讼种类分为撤销之诉、义务之诉、停止作为之诉、一般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规范审查与颁布之诉等,不同的诉讼类别其审理标准不同,然而,撤销之诉在行政诉讼中居核心地位,因而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主要是撤销之诉中的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标准:
1702720071
1702720072
1.无权限
1702720073
1702720074
这是指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具体包括:应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却由非行政主体作出;有关行政人员违反回避义务实施所禁止的行为。
1702720075
1702720076
2.超越管辖权
[
上一页 ]
[ :1.70272002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