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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58 3.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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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60 权力滥用是指行政机关的决定,虽然在其权限范围以内,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这是一种具有主观性审查的标准。权力滥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出于私人利益或所属团体的利益。(2)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特别目的。(3)程序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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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62 4.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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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64 违反法律是越权之诉中最主要的标准,是除以上情形之外的一切违法行为,范围非常广泛。违反法律包括三种情况:行政决定直接违反法律;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错误;行政决定的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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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66 (四)德国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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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68 (注: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135页;〔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8—4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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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70 德国的行政诉讼种类分为撤销之诉、义务之诉、停止作为之诉、一般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规范审查与颁布之诉等,不同的诉讼类别其审理标准不同,然而,撤销之诉在行政诉讼中居核心地位,因而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主要是撤销之诉中的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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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72 1.无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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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74 这是指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具体包括:应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却由非行政主体作出;有关行政人员违反回避义务实施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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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76 2.超越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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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78 超越管辖权是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超越了其法定权限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超越地域管辖权和超越实体管辖权。超越实体管辖权包括下级行使专属上级的权力和一个部的机关行使了另一个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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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80 3.实体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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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82 这包括法律瑕疵、事实瑕疵、违背善良道德、不清楚和错误方法等。法律瑕疵主要表现在行政行为与法律相抵触,根据无效的法律作出行为以及无法律依据的行为等;事实瑕疵主要包括没有事实依据的行为,强迫相对人实施无法实现的行为,事实错误、地点错误和时间错误等;违背善良道德,如以纯粹的任意为根据的行为和根据不道德的考虑所作的行为;不清楚是指行政行为内容不够完整、清晰、明确和确定;错误方法是指行政行为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所作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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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84 4.违反程序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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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86 在德国将程序瑕疵归入审查标准之中是困难的,因为德国的程序法打上了“程序服务功能”和“实体法优位”观念的烙印。所以德国行政法院对程序的审查采取较为宽松的标准,如果遵守某一程序与形式,本来就不会对行政行为产生任何实际的影响,那么,这种行政行为不会因未遵守这种程序和形式而被宣布无效。换言之,违反程序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具有实际的影响时,才是构成撤销或宣布无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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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88 5.超越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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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90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没有严格条件的限制时,可以自主判断的权力,超越自由裁量权包括裁量的逾越、裁量怠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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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92 6.滥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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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94 德国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只存在于行政裁量领域,包括违反合理性原则,即违反妥当性、必要性和比例原则;不正确的目的,是指行政主体所采用的手段,不符合授权法的目的,任何为了一种与授权法不同的目的所行使的行政权力都是违法的;不相关的考虑,认为如果一项决定是根据不相关的因素作出的,或行政决定作出没有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均属违法;违反客观性,德国法要求,一切行政决定都必须以客观因素为基础,不应主观作出,如依私仇和友谊作出,则是违法的;违反平等对待,这包括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和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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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96 四、我国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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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98 (注:以下内容参照杨小君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陕西旅游出版社1999年版,第460—481页;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0—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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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00 我国的行政诉讼有违法性标准与合法性标准,然而违法性标准是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的重点内容。以下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违法性标准作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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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02 1.主要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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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04 作为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缺乏主要证据,不足以构成其认定事实,从而使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而成为违法的行为。这一标准包含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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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06 第一,证据不足。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事实依据,不能根据主观臆断作出决定。而且,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行政证据在行政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因为每一个行政行为的作出都是行政主体解释法律、收集证据并在证据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结论的过程。证据不足就意味着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案件的事实,从司法审查的角度看就是不足以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行政行为就没有了事实根基。这一标准主要是从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方面进行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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