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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70 德国的行政诉讼种类分为撤销之诉、义务之诉、停止作为之诉、一般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规范审查与颁布之诉等,不同的诉讼类别其审理标准不同,然而,撤销之诉在行政诉讼中居核心地位,因而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主要是撤销之诉中的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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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72 1.无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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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74 这是指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具体包括:应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却由非行政主体作出;有关行政人员违反回避义务实施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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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76 2.超越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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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78 超越管辖权是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超越了其法定权限而实施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超越地域管辖权和超越实体管辖权。超越实体管辖权包括下级行使专属上级的权力和一个部的机关行使了另一个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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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80 3.实体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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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82 这包括法律瑕疵、事实瑕疵、违背善良道德、不清楚和错误方法等。法律瑕疵主要表现在行政行为与法律相抵触,根据无效的法律作出行为以及无法律依据的行为等;事实瑕疵主要包括没有事实依据的行为,强迫相对人实施无法实现的行为,事实错误、地点错误和时间错误等;违背善良道德,如以纯粹的任意为根据的行为和根据不道德的考虑所作的行为;不清楚是指行政行为内容不够完整、清晰、明确和确定;错误方法是指行政行为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所作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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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84 4.违反程序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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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86 在德国将程序瑕疵归入审查标准之中是困难的,因为德国的程序法打上了“程序服务功能”和“实体法优位”观念的烙印。所以德国行政法院对程序的审查采取较为宽松的标准,如果遵守某一程序与形式,本来就不会对行政行为产生任何实际的影响,那么,这种行政行为不会因未遵守这种程序和形式而被宣布无效。换言之,违反程序必须对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具有实际的影响时,才是构成撤销或宣布无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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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88 5.超越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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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90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没有严格条件的限制时,可以自主判断的权力,超越自由裁量权包括裁量的逾越、裁量怠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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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92 6.滥用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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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94 德国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只存在于行政裁量领域,包括违反合理性原则,即违反妥当性、必要性和比例原则;不正确的目的,是指行政主体所采用的手段,不符合授权法的目的,任何为了一种与授权法不同的目的所行使的行政权力都是违法的;不相关的考虑,认为如果一项决定是根据不相关的因素作出的,或行政决定作出没有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均属违法;违反客观性,德国法要求,一切行政决定都必须以客观因素为基础,不应主观作出,如依私仇和友谊作出,则是违法的;违反平等对待,这包括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和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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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96 四、我国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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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098 (注:以下内容参照杨小君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陕西旅游出版社1999年版,第460—481页;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0—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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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00 我国的行政诉讼有违法性标准与合法性标准,然而违法性标准是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的重点内容。以下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违法性标准作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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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02 1.主要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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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04 作为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缺乏主要证据,不足以构成其认定事实,从而使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而成为违法的行为。这一标准包含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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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06 第一,证据不足。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事实依据,不能根据主观臆断作出决定。而且,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行政证据在行政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因为每一个行政行为的作出都是行政主体解释法律、收集证据并在证据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结论的过程。证据不足就意味着行政主体作为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案件的事实,从司法审查的角度看就是不足以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行政行为就没有了事实根基。这一标准主要是从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方面进行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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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08 第二,构成违法并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达到主要证据不足的程度。证据不足会使事实不清,但不是一项或几项证据不足都会使行政行为违法并被撤销。由于案件的完整事实是由若干具体的事实构成的,各项具体的事实在各个案件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同,有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之别,因而不同的证据在适用法律上的地位与作用也不相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主要证据不足,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应撤销的情况,如果仅仅是次要证据不足,就不足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这里的主要证据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所必需的基本事实条件。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必须符合法律为之设定的条件也就是事实构成要件,只有具备这些事实构成要件,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实施;否则,具体行政行为就不能实施。凡是反映与证明这些构成事实的证据,统统称为主要证据。而那些虽然也是案件的事实,但不是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构成事实的事实证据,就不属于主要证据而是次要证据(注:杨小君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陕西旅游出版社1999年版,第4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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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10 第三,主要证据不足是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作为审理标准的主要证据不足是审查被告业已认定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使它在法律上可以作出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不是判断原告的行为违法与否的标准,原告的行为可能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只要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没有依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作为其行为的支持,则被告的行为仍然是违法并应予以撤销的。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也会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但法院查到的原告行为的违法性也不能证明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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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12 第四,主要证据不足最终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证据不足是一个首先涉及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但由于我们的行政诉讼法对这一事实问题加以规定,只要某一行为构成了主要证据不足,便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必然对这一行为作否定性的评价。法院将会在经过依法审理后对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运用国家司法权作出撤销性的判决。所以说,主要证据不足既是事实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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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14 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在实践中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1)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或基本没有证据。这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没有调查取证或其根本就不想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作出的违法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是虚假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臆想的事实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3)行政行为的有效证据不足。虽然行政行为可能有主要证据,但这种主要证据用司法的标准判断是违法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当合法的证据不足时也是违法的行为。(4)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不能予以排除。虽然有主要证据但相互之间冲突,而且用司法的标准无法排除,证据之间无法形成严密的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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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16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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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18 这是指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适用普遍的实体性法律规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出现的种种与法律法规规定之间不一致、相冲突或相违背的情况。从行政诉讼法的整体规定来看,这里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实体性的违反,如果是程序方面与法不符应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范畴。这一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含义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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