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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48 第三,超越职权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行为,法院应当予以撤销。越权无效是公认的行政法原则,只要是越权行为法院就应当撤销。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包含若干个处理内容或事项的情况下,如果各个事项和内容是彼此可分的、独立的,法院就应当对超越职权的部分予以撤销;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部分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法院就应当予以全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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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50 超越职权的情形主要包括:超越主管事项权限;超越主管地域权限;超越手段权限;超越时限;超越法定幅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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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52 5.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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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54 这一标准是指在行政活动中,经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从而使行政机关对某事项具有特定与明确的履行职责但行政机关仍在程序上不履行其法定的作为职责的违法情形。这一违法情况在行政诉讼中可能被法院判令其作为或在判令行政机关作为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作出确认其行为违法的判决。这一审理标准的含义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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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56 第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形式。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态,其他审理标准基本上是针对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这一标准是专门针对不作为的,从而构筑起了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完整的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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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58 第二,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具有某项具体和明确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的职责权限是法律设定的,只有确实在法律上负有职责义务的行政主体才有可能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这种明确与具体的法定职责一般只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起申请后才得以具体化。比如,公民向工商局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局不予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才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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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60 第三,行政机关在程序上不作出任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公民申请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为时,行政机关可能有两种处理结果,即明确拒绝作出这一行为和不及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明确拒绝行为本身是一个作为行为,但其内容是否定性的,对于这样否定性的作为行政行为应当适用行政作为的审理标准,即法院判断这样的否定性行为是否已经证据充分、是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等。只有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行为,才是一种构成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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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62 第四,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一种违法行为,法院应当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或确认其违法。在行政机关下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情况下,若法院责令其履行对原告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有意义的话,法院应当作出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如果行政机关再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法院就应当作出确认该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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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64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审理标准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很容易扩大化。因为往往认为行政机关拥有法定职权就同时具有了法定职责,而如果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就可以作出责令其履行的判决或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而我们认为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行政诉讼审理标准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则上是一种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后,才能构成的违法形态。因为法律上规定的职权以及行政机关负有的行使职权的义务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只有原告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才使这种职权职责具体化和明确化,否则与原告的自身利益并无直接的关系,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往往不是原告权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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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66 6.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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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68 滥用职权是行政行为违法的一种复杂形态,它是指行政主体在不违背法律具体规定的外在形式下,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目的的各种违法行为,是以外在的合法掩盖实质上的不合法律目的、法律精神的违法形态。这种审查标准是针对行政裁量行为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裁量的权力,并不是授予其可以不顾事实,而按照个人意志,随心所欲地行使这项权力。当然,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内的行为要构成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这一审理标准包括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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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70 第一,行政机关的行为形式上在法律授予其职权范围之内。行政机关的行为在形式上并没有诸如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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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72 第二,滥用职权在实质上违背了法律授予其权力的目的、精神和原则。法的目的、精神与原则是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根本所在,具有统率其他条文的作用,也是实质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与法的目的、精神与原则相左,则是一种实质的和根本性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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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74 第三,滥用职权是一种表现在外的具有一定客观性的违法行为。虽然滥用职权是一种法律目的上的违法,仿佛有主观性的违法,法院在行政诉讼的审理中要探寻行为者的行为目的。但我们认为行为者的内在目的必须依靠行为者的外在行为加以判断,所以滥用职权标准又是一个客观性的审理标准,法院要依据行政行为的客观表现来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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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76 第四,滥用职权达到一定程度法院才能使用撤销判决将其撤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的行为只要没有达到专横与任性的程度,法院都不宜使用撤销判决将其撤销,这也是对行政利益的合理关注和考虑。因为既然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的一定裁量权,行政机关就具有一定的自主判断权。只要这种自主判断在一般人看来是合理的、可接受的,法院就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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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78 一般来说,滥用职权可以表现为:(1)不正当的目的;(2)不考虑法律规定的相关因素或考虑了不相关因素;(3)反复无常;(4)相同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5)不合理的迟延;(6)不适当的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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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80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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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82 这一审理标准是专门针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它是指行政处罚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以内,客观上出现的不相称、不成比例、违背行为公正性的种种情形。其含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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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84 第一,显失公正在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审理标准中仅仅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但我们的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针对行政处罚的审理标准,这主要是立法政策上的考虑,因为行政处罚在实践中显失公正的情形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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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86 第二,行政处罚必须达到明显有失公正的程度。行政处罚往往都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在出现轻微和一般的公正性问题时,法院无权进行审查,只有这种不公正到了明显的程度,才使本来属于行政机关自己决定的正当与合理性问题转化为应由法院运用司法权进行干预的违法行为。这种显失公正的处罚已经不再是一个合理性的问题,而是属于违法的问题。这是因为任何一个行政行为都必须是建立在满足社会公众的一般公正观念的基础之上,一旦行为与社会的一般公正观念悬殊太大,便不具有合法性。这也是从实质法治主义出发得出的当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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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88 第三,显失公正是一种行为结果的比较,是客观结果标准。公正与否主要是与其他情况类似或相同的处罚进行的比较,不管这种处罚结果主观上的原因是什么,只要行为客观上出现了明显的不公正,就是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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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90 第四,显失公正的处罚法院可以运用司法权将行政处罚予以变更。当然,既然行为已经显失公正,性质上是违法的行为,所以法院只能对这种行为作否定性的判决,不可能作出肯定性的判决。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撤销处罚行为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为。但法院的变更判决原则上不得加重处罚,只能减轻处罚。但是如果被处罚人以外的受害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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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192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主要有:(1)明显违反惯例的处罚。惯例是行政机关处罚相同或类似案件的习惯做法。只要这种惯例是合法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在以后的相同或类似情况下就必须遵循。(2)明显违反公平对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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