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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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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相对次要证据而言的,指行政机关认定基本事实必不可少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说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客观动因和法定事实要件不充分,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能确定,至少存在着不合理的疑点。主要证据不足,足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行政诉讼法已把它提高到违法的程度而加以规定,从而成为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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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把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到特定的人和事上去的行为。特定的人和事需要特定的法律规范作为“准绳”去加以衡量、定性和处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从原则上说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规范。具体是指本该适用此法律、法规却适用了彼法律、法规;本该适用此法律、法规中的甲条款,却适用了乙条款;适用了未生效的法律、法规;适用了已被废止的法律、法规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往往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定性或处理上的错误,自应包含在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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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和步骤的行政程序。违反了法定行政程序,指空间上不具备某种特定形式,先后顺序颠倒、紊乱,或超过了法定时限。违反法定程序有时并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结果的正确性,但考虑到日后我国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且现行行政程序规范较为简单、粗糙,若予违反即应予以撤销。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二者,如果说后者是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后纠正的话,前者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前保障。加强行政程序立法是我国行政立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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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越职权。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特定的职责权限,超出了法律、法规赋予它的权限范围,即为超越职权。越权无效是一个国际上公认的行政法原则。超越职权即是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根据的“法外行政”,自然应属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之一。实践中,超越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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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无权限,法律、法规根本没有赋予行政主体某项行政职权,行政主体自行行使了某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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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职权侵越,如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职权,上级机关行使了下级机关的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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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空间上的越权,也叫地域上的越权,指行政机关对管辖区域以外的对象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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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时间上的越权,指行政机关超出法定的行使职权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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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背离了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和目的,不正当地行使了职权。要判断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滥用职权,必须探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意图,甚至公务员个人的目的和动机。滥用职权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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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要指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暗示索贿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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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相关考虑。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考虑应该考虑的因素,或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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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极不合理或显失公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一般人的正常智力判断,不合乎理性,明显不公正。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是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的极不合理或显失公正的结果,故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可以判决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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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撤销判决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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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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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对此种限制又作了变通的规定。(1)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此限。(2)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虽然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结果相同,但其认定的主要事实或主要理由有变化的,亦不受此限。(3)如果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55条的规定直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人民法院还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3款的规定作出司法建议、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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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人民法院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1)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3)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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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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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或者无效,但又不适宜直接撤销,所以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情况。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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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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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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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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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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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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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这种判决是针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种可诉的不作为而设定的,即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对申请颁发许可证不予答复的,第5项规定的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不予答复或不履行的,第6项规定该发而不予发放抚恤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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