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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18 第三,极不合理或显失公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一般人的正常智力判断,不合乎理性,明显不公正。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是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的极不合理或显失公正的结果,故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可以判决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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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20 在适用撤销判决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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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22 其一,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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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24 其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对此种限制又作了变通的规定。(1)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此限。(2)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虽然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结果相同,但其认定的主要事实或主要理由有变化的,亦不受此限。(3)如果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55条的规定直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人民法院还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3款的规定作出司法建议、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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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26 其三,人民法院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1)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3)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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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28 (二)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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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30 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或者无效,但又不适宜直接撤销,所以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情况。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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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32 其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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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34 其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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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36 其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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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38 另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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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40 (三)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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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42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这种判决是针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种可诉的不作为而设定的,即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对申请颁发许可证不予答复的,第5项规定的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不予答复或不履行的,第6项规定该发而不予发放抚恤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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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44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第一种可诉的情况可作出责令被告限期答复的判决,也可以判决被告直接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但这种情况应当是相当特殊的,司法权不可以无限制地干涉行政权。这也是在理论上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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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46 对第二种可诉的情况,人民法院认定确属被告应履行的,履行的内容应是被告去制止违法行为,去解救、寻求相应申请保护的人身与财产而不能把保护的结果在判决书上表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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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48 对第三种可诉的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告确实具有取得相应抚恤金的法定条件和资格,且行政机关举不出不给原告发放抚恤金的根据时,即可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发放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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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50 (四)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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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52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对被告实施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的判决。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罚行为,对非处罚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变更;一是行政处罚必须是显失公正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里的“可以”不是指可以变更,也可以维持,而是指可以变更,也可以撤销。因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是一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属滥用职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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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54 显失公正就是明显的不公正,这是一个相对的判断,是从比较中得出的判断。没有比较就无显示公正可言。总的来说,行政处罚只有在任何具有一般公平、正义与理性判断的人都不会采取时才算是显失公正的,即行政处罚违背常规的对比、对称、平等、比例规则、明显地畸轻畸重;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同样对待且对比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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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56 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是可以撤销的,那么,在何时予以变更呢?我们认为,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宜作出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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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58 (1)法院对该种处罚掌握比较深透,对该类行政执法熟悉且掌握了充分、确凿证据证明原告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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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60 (2)该类处罚是由于实施者出于不良动机、偏见或恶感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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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662 以上两种情况任意一种出现,法院又从整个国家行政工作效能上考虑,即可不必撤销发回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而径直作出变更判决。应该指出的是,这里的变更,除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外,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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