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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38 原告撤诉后,是否能对同一被告、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理由再行起诉,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与实际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互不享有实施支配对方行为的权利,原告撤诉只是对起诉行为的撤诉,不影响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撤诉以后,可以提起新的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来行使行政权力,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受具体行政行为的支配,原告一旦撤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由有争议而变为确定。因此,原告撤诉以后,一般不应准许其再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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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40 行政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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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42 二、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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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44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判定。与判决和裁定相比,决定具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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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46 (1)就决定所解决的问题而言,它既不同于判决所解决的案件实体争议问题,也不同于裁定所解决的程序问题,而是解决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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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48 (2)就决定的功能而言,它旨在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为案件审理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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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50 (3)就决定的效力而言,决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行为,不能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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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52 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某些特殊问题行使职权的方式,具有司法行政权力的性质。凡未列入判决、裁定解决的问题,均可以采用决定的方式解决。实践中,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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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54 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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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56 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依所申请回避的对象的不同,由不同的组织或者人员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即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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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58 2.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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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60 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通常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口头决定,记入笔录即可;处罚款、拘留的,经院长批准,由合议庭作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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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62 3.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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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6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亦可作出关于是否延长审理期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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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66 4.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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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68 合议庭已经审结的行政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院长应当按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再审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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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70 5.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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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72 合议庭审理的重大、疑难的行政案件,经评议后,合议庭应报告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依此决定制作判决,向当事人宣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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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74 6.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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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76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员进行审查,认为有理由的,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由合议庭审查或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此外,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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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78 典型案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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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80 蔡某某诉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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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82 (注:选自张锋主编:《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之二:行政诉讼》,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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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84 1983年8月11日凌晨2时许,原告蔡某某在丰台区后村176号院前与在该院居住的蔡阿娟及居住在该村152号的蔡阿娟之弟蔡久旭等人发生口角,被人劝开。蔡久旭即请蔡昌坤去原告处与蔡某某讲和,原告让蔡久旭等人拿出两万元人民币了结此事或放鞭炮赔礼。原告于同日中午12时许,伙同同乡阿雷等四人(均在逃),找到蔡阿娟及蔡久旭家,阿雷等四人携带自制火药枪及刀等凶器,先后闯入蔡阿娟姐弟家中打砸物品,原告打碎蔡阿娟家玻璃两块。随后原告及阿雷等人逃匿。1983年8月23日原告被当地公安派出所抓获。被告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的处理决定。但被告的劳动教养决定违反了在劳动教养前必须征求被劳动教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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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86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维持了被告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原告蔡某某作出的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的决定。但由于被告违反了劳动教养的法定程序,一审人民法院向被告发出了以后应注意遵守程序的司法建议。一审原告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主文为: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的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的决定;三、被上诉人在三个月内补正程序之后可以对上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两个半月后征询了被劳动教养人所在街道的意见,补正了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后,仍然作出对一审原告蔡某某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的决定,期限仍从原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作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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