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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90 第二,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后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在撤销之列。本案中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违反了劳动教养法规中规定的劳动教养前必须征询被劳动教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的法定程序。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第12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公安部法制司对山东省公安厅鲁公发[1991]2840号请示答复中也指出:关于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在决定前是否必须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意见的问题,我们认为:经过征求本单位意见有利于使劳动教养决定更加切实、准确,并能取得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公安部颁布)没有修改前,仍应作为必经程序执行。上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十分明确,征询意见是劳动教养前的必经程序,这是“迈不过去的门槛”。程序中的顺序为先一后二再三,现在被告未经二而直接从一至三,这里的二即为必经的法定程序。本案中的未征询意见即为上列之二的欠缺,这足以影响最终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程序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维持后而补正,但1999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废止了上述复议条例的规定,改为违反法定程序一律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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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92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以此规定看,本案中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补正程序之后再次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的决定,即违反了上述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对上述《行政诉讼法》的第55条作了除外限制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即还可以作出与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蔡某某在终审判决作出后两个半月时,重新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即属此种决定。通过本案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行政诉讼最低的价值在于促使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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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94 典型案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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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96 环球生物工程公司诉某区卫生局与工商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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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798 (注:节选自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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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00 [案情介绍]环球生物工程公司(系本案原告,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某市新桥医院于1985年9月18日、1986年12月11日两次签订联合试制“人工α-干扰素”合同。试生产期间,共生产23777瓶。1988年4月,某区卫生局发现此药在既未取得批准号,又未取得试制号的情况下,进行批量销售,治疗使用,直接注入人体,该区卫生局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于1989年2月24日以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均系本案被告)的名义,对该公司作出处罚:(1)责令“人α-干扰素”停产,没收已查获的61瓶,并且监督销毁;(2)没收非法所得51353.04元;(3)罚款35655元。该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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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02 某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告的起诉理由为:“人α-干扰素”仅作为临床试用,没有进入流通领域,并准备在试制成功后再申请许可证,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中,环球公司又提出:产品生产地在他处,某区卫生局无管辖权。一审法院认为:环球公司与新桥区医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后,未经卫生部门审核批准,擅自生产“人α-干扰素”,其行为是违法的,其生产、销售的“人α-干扰素”依法按假药处理,某区卫生局对该案有管辖权,对环球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环球公司要求撤销被某卫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某区工商局,不是药品监督部门,不具备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在对环球公司行使处罚权时,属越权行政,因此撤销该区工商局的处罚主体资格,但维持对原告的原处罚决定。环球公司对一审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表示接受处罚,于11月5日申请撤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3日裁定准予撤诉,按一审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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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04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行政诉讼法上的两个主要问题是:撤销判决的适用与二审程序中的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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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06 第一,关于撤销判决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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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08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和第2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确立了法院维持与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本案一审判决在维持了某区卫生局和区工商局联合署名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内容的同时,又撤销了区工商局的处罚主体资格,处罚的主体由区卫生局一家承担。也就是说,区卫生局完全有资格处罚环球公司,且处罚的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也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同时,更未显失公正。在诉讼中,法院应当予以维持。本案中的某工商局与卫生局共同实施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以该两个行政主体为共同被告起诉,一审法院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是正确的。但工商局有没有权力实施上述处罚是本案的症结问题。工商局与卫生局的联名处罚实际上是超越了职权,法院撤销其主体资格,并不影响该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效力。从理论上说,本案中法院也可把联名的处罚全部撤销,判令适格的主体重新作出处罚,但这样又增加了一道行政程序,法院径直撤销不合适的主体,维持适格主体的合法的处罚内容,还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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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10 第二,二审程序中的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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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12 本案是一个以上诉人撤回上诉而终结的二审案件。上诉人撤回上诉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撤诉的问题。环球公司对一审维持处罚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就必然引起上一级法院对此案的二审。但上诉权是一审当事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对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即处分权利。国家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除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之外,一般尊重其意愿。本案的上诉人,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药品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认识到擅自生产、销售“人α-干扰素”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表示接受监督机关的处罚,自愿向二审法院提出撤回上诉,自觉履行处罚所确立的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矛盾纠纷不复存在,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也并无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和撤诉人的合法权益,自然应裁定准许撤诉,终结案件。应该说明的是:若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就该案继续审理,通过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来结案。新的《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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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14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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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16 1.维持判决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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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18 2.撤销判决的概念、种类、条件及撤销后发回的限制以及适用撤销判决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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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20 3.变更判决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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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22 4.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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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24 5.确认违法无效的判决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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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26 本章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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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28 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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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30 2.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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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32 3.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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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34 4.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教程》,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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