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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撤销判决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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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和第2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确立了法院维持与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本案一审判决在维持了某区卫生局和区工商局联合署名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内容的同时,又撤销了区工商局的处罚主体资格,处罚的主体由区卫生局一家承担。也就是说,区卫生局完全有资格处罚环球公司,且处罚的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也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同时,更未显失公正。在诉讼中,法院应当予以维持。本案中的某工商局与卫生局共同实施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以该两个行政主体为共同被告起诉,一审法院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是正确的。但工商局有没有权力实施上述处罚是本案的症结问题。工商局与卫生局的联名处罚实际上是超越了职权,法院撤销其主体资格,并不影响该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效力。从理论上说,本案中法院也可把联名的处罚全部撤销,判令适格的主体重新作出处罚,但这样又增加了一道行政程序,法院径直撤销不合适的主体,维持适格主体的合法的处罚内容,还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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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二审程序中的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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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个以上诉人撤回上诉而终结的二审案件。上诉人撤回上诉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撤诉的问题。环球公司对一审维持处罚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就必然引起上一级法院对此案的二审。但上诉权是一审当事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对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即处分权利。国家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除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之外,一般尊重其意愿。本案的上诉人,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药品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认识到擅自生产、销售“人α-干扰素”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表示接受监督机关的处罚,自愿向二审法院提出撤回上诉,自觉履行处罚所确立的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矛盾纠纷不复存在,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撤诉也并无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和撤诉人的合法权益,自然应裁定准许撤诉,终结案件。应该说明的是:若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就该案继续审理,通过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来结案。新的《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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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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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持判决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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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销判决的概念、种类、条件及撤销后发回的限制以及适用撤销判决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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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判决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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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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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认违法无效的判决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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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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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教程》,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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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九章 行政诉讼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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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章的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与其他诉讼执行相比较有其特殊性,在执行组织、执行措施等内容上表现尤其突出。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业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执行,有关执行范围,申请执行的条件,以及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审查等构成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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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 行政诉讼执行的特点;行政诉讼执行措施;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范围;非诉行政行为执行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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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一节 行政诉讼执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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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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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权的组织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诉讼的执行不包括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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