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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申请执行的人,只能是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益的一方当事人,既可能是行政相对人,也可能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但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则可以自行执行,无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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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即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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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执行应当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执行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当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对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有关执行的管辖,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是一种灵活的规定,目的在于排除来自被告行政机关的干扰或压力,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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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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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和具体要求,需要执行的标的的名称、数量和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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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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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执行,是指由审判案件的机构直接将案件移交给执行机构执行。它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的,是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一个法定原因。移交执行是国家干预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更及时地实现裁判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司法裁判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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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需要移交执行,法律并无具体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是在权利人缺乏保护自己的能力,或者案件的执行关系到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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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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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执行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案情进行了解。执行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1)申请执行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2)申请执行是否在法定期内提出;(3)申请执行的内容是否明确;(4)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是否齐备;(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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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不予立案执行;如果发现材料不足,可以交由申请人补充后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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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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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立案执行后,则开始进行执行准备工作,要在一定期限内将执行申请送达被执行人,应当了解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等情况,以便确定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时间、执行范围等。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应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予以告诫,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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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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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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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定的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执行,待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执行中止的情形有:(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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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载明中止执行的理由,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待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执行继续进行,即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可以由申请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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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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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的事由,使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不再恢复执行。执行终结的法定事由有:(1)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申请执行权是权利人的一项权利,可以自由处分,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种处分权应更严格地限制,只有经法院同意方可终结执行程序。(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执行是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当这一依据被撤销,执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也就不可能继续执行。(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抚恤金是基于人身和生存而存在的权利,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不能转让和继承,当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此项权利即告消灭,被执行人的义务也随之消灭,因此,应终结执行。(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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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执行终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书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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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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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甲某的财产时,与本案权利义务争议无关的案外人乙某提出在执行的财产中有一部分为乙所有,不能予以执行。执行异议不是基于诉讼而产生的,而是为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只有案外人才有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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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包括询问提出异议的人,审核有关证据。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执行工作继续;如果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报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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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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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实际完成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或实现执行根据所规定的状态,从而结束了执行程序,为执行完毕。这是执行案件在内容与程序上的终结,在此阶段,执行人员应当结清执行交付的各费用,清理所有执行文书材料,书写执行结案报告,告知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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