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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984 2.移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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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986 移交执行,是指由审判案件的机构直接将案件移交给执行机构执行。它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的,是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一个法定原因。移交执行是国家干预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更及时地实现裁判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司法裁判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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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988 哪些案件需要移交执行,法律并无具体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是在权利人缺乏保护自己的能力,或者案件的执行关系到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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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990 (二)执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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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992 执行机构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执行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案情进行了解。执行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1)申请执行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2)申请执行是否在法定期内提出;(3)申请执行的内容是否明确;(4)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是否齐备;(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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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994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不予立案执行;如果发现材料不足,可以交由申请人补充后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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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996 (三)执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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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998 决定立案执行后,则开始进行执行准备工作,要在一定期限内将执行申请送达被执行人,应当了解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等情况,以便确定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时间、执行范围等。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应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予以告诫,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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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00 (四)执行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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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02 1.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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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04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定的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执行,待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执行中止的情形有:(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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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06 中止执行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载明中止执行的理由,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待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执行继续进行,即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可以由申请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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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08 2.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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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10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的事由,使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不再恢复执行。执行终结的法定事由有:(1)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申请执行权是权利人的一项权利,可以自由处分,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种处分权应更严格地限制,只有经法院同意方可终结执行程序。(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执行是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当这一依据被撤销,执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也就不可能继续执行。(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抚恤金是基于人身和生存而存在的权利,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不能转让和继承,当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此项权利即告消灭,被执行人的义务也随之消灭,因此,应终结执行。(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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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12 需要执行终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书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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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14 3.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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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16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甲某的财产时,与本案权利义务争议无关的案外人乙某提出在执行的财产中有一部分为乙所有,不能予以执行。执行异议不是基于诉讼而产生的,而是为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只有案外人才有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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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18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包括询问提出异议的人,审核有关证据。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执行工作继续;如果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报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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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20 (五)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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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22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实际完成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或实现执行根据所规定的状态,从而结束了执行程序,为执行完毕。这是执行案件在内容与程序上的终结,在此阶段,执行人员应当结清执行交付的各费用,清理所有执行文书材料,书写执行结案报告,告知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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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24 (六)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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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26 执行回转,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因为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致使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将既得利益退还给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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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028 执行回转制度是一种纠错制度,在执行结束后,如果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当依法定程序加以纠正,一旦该执行根据被撤销,则依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失去了合法根据,使已取得利益的权利人的利益失去了合法保护的基础,因此,为保护原被执行人的利益,已取得利益的人应返还被执行的财产,将已被执行的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需要执行回转的,原申请人可以自动返还财产或者自动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如果原申请人不主动履行,则可强制执行,回转执行的措施、程序与执行阶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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