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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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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定的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执行,待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执行中止的情形有:(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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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载明中止执行的理由,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待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执行继续进行,即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可以由申请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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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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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的事由,使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不再恢复执行。执行终结的法定事由有:(1)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申请执行权是权利人的一项权利,可以自由处分,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种处分权应更严格地限制,只有经法院同意方可终结执行程序。(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执行是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当这一依据被撤销,执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也就不可能继续执行。(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抚恤金是基于人身和生存而存在的权利,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不能转让和继承,当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此项权利即告消灭,被执行人的义务也随之消灭,因此,应终结执行。(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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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执行终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书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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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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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甲某的财产时,与本案权利义务争议无关的案外人乙某提出在执行的财产中有一部分为乙所有,不能予以执行。执行异议不是基于诉讼而产生的,而是为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只有案外人才有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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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包括询问提出异议的人,审核有关证据。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执行工作继续;如果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报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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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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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实际完成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或实现执行根据所规定的状态,从而结束了执行程序,为执行完毕。这是执行案件在内容与程序上的终结,在此阶段,执行人员应当结清执行交付的各费用,清理所有执行文书材料,书写执行结案报告,告知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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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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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因为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致使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将既得利益退还给原来的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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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制度是一种纠错制度,在执行结束后,如果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当依法定程序加以纠正,一旦该执行根据被撤销,则依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失去了合法根据,使已取得利益的权利人的利益失去了合法保护的基础,因此,为保护原被执行人的利益,已取得利益的人应返还被执行的财产,将已被执行的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需要执行回转的,原申请人可以自动返还财产或者自动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如果原申请人不主动履行,则可强制执行,回转执行的措施、程序与执行阶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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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三节 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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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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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或相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虽然都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但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其特征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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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作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义务,以实现行政行为的内容,当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时,则产生强制执行的问题。但实施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权的组织进行,由于我国在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制度上实行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因此,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较少,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主要由人民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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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依据是行政机关的生效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进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的依据不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也不是仲裁机构的裁决等,而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业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或者说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是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与行政诉讼执行的本质区别,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目的是实现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必须明确,这并不表明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行政机关委托人民法院实施的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并不是代表行政机关,它属于独立的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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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防止行政专横和滥用权力。对于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行为的申请,人民法院并非一律执行,而是要依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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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才执行,否则不予执行,行政行为也就无法实现其内容,因此,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程序的实质内容,排斥或阻止违法行政行为进入执行是非诉行政行为执行的宗旨。当然,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一旦法院认定其合法,则执行,所以,它有助于实现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保障行政法治的作用也是不可否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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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诉行政行为执行案件的范围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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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诉行政行为执行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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