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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朱某全家7口人,已有宅基地的面积为160平方米。1995年3月,朱某申请增批宅基地建房,未获批准。同年7月,朱某擅自在自己承包的耕地内建房,被乡政府发现制止,同年9月,朱某不顾乡政府的多次制止,擅自建成两间瓦房,占地面积60余平方米。同年11月7日,某县土地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朱某非法建造的瓦房两间,罚款1000元。朱某不服,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复议。市土地管理局认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错误,于同年11月20日依法作出限朱某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次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建筑两间,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耕地原状的决定。复议决定作出后,朱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非法建筑。同年12月7日,市土地管理局申请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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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某县人民法院收到市土地管理局执行申请后,对申请进行了审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当时的《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请人合格,并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人民法院审查了市土地管理局的复议决定,认定复议决定合法,作出予以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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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本案属于非诉行政行为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受理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要符合条件,首先要属于受理范围内,本案根据《土地管理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属于申请执行范围内。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复议机关的决定的重要程序是对复议决定的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才能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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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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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执行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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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诉讼的执行对行政机关有哪些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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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有何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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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试分析与评论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行为执行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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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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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傅士成:《行政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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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甘文:《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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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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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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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设专章作了规定,但鉴于当时对外开放的程度不高,涉外行政诉讼案件还不是很多,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比较简略。近年来,随着我国入世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家行政管理中的涉外因素增多,涉外行政纠纷也随之增加,因此,涉外行政诉讼将变得日益重要。为满足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颁布了带有涉外因素的《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章将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特点、类型、重要性以及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和具体制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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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 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制度;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涉外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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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一节 涉外行政诉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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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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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中的原告、第三人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具体地说,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到法院或参与到他人已经提起的行政诉讼中,由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法律制度。涉外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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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理解涉外行政诉讼,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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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外国人。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所在国国籍但具有其他国国籍的人。具体在我国,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但具有其他国国籍的人。由于各国对国籍的规定不同,还存在着双重国籍人。既具有我国国籍又具有其他国国籍的双重国籍人不是外国人。外国人若在我国留学或经商或申请注册商标等,都要遵守我国法律,服从我国行政机关的管理。如果在行政管理中,外国人和我国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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