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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主体的涉外性。这是涉外行政诉讼的根本特征。涉外行政诉讼当事人中原告或第三人一方必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为我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我国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因此,行政被告不具有涉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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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原则的特殊性。因为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组织,因而,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较为特殊。除普通行政诉讼要适用的原则外,还要强调国家主权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等。这些原则将在下一节中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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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具体制度的特殊性。涉外行政诉讼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具体制度的特别要求。如国家主权性要求涉外行政诉讼案件只能由我国律师代理。再如考虑到住在境外的外国人路途遥远,故采用特殊的诉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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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及涉外刑事诉讼相比,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自己的特点。相同点表现在都涉及国家主权,都涉及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但又有差异。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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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涉外行政诉讼中,涉外因素局限于当事人。诉讼的客体即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为我国行政机关所为,并发生在我国境内,因而不具有涉外性。而在民事诉讼中,除诉讼主体具有涉外性外,诉讼客体、诉讼内容都可能具有涉外性。如中国两公民因在美国的房屋产权发生争执而起诉至法院,或一中国公司和一外国公司在国外签订合同后,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在涉外刑事诉讼中,既可能是诉讼主体,即犯罪嫌疑人具有涉外性,还可能是犯罪行为发生在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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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涉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司法协助制度比较发达,相比之下,涉外行政诉讼的司法协助尚没有全面规定。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政诉讼的性质比较特殊,它是以对抗政府为核心的,直接影响国家主权,因而在司法协助上有相当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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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行政案件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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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入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涉外行政案件越来越多。为更好地把握和审理涉外行政案件,需要分类研究。根据涉外行政案件的性质,可将涉外行政案件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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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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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注:该司法解释于2002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包括:有关国际货物贸易(如进口汽车、出口纺织品)的行政案件,有关国际服务贸易(如旅游、合作办学)的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他国家贸易行政案件。在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为外国人或无国际人,则成为涉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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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WTO规则和我国入世的承诺,国际贸易(注:主要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可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要遵循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义务确保WTO规则和我国承诺的履行。如果在国际贸易行政中,有涉外因素的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发生冲突,可依法在我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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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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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注:该司法解释于2002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反倾销行政案件是指:不服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的案件;不服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的案件;不服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的案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的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是指:不服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审裁定的案件;不服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的案件;不服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的案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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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行政案件与反补贴行政案件的特点是:第一,作出此类行为的主体级别高,为国务院主管部门。第二,此类案件的影响大。处理不当,可能会升格为国家间的纠纷。第三,实行严格的案卷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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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人入境出境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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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入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外国人、无国籍人出入我国的机会增多,引发争议的可能性也在增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入境出境行政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入境出境许可等管理中出现的争议案件。按照惯例,外国人申请入境没有得到许可的,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类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引发的行政案件。第三类是入境出境处罚或强制措施引发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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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涉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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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三类涉外行政案件外,还有其他涉外行政案件,如外国人缴纳所得税的案件,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案件,外国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强制措施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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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外行政诉讼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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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具有行政诉讼的一般意义。如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秩序等。除此外,涉外行政诉讼作为我国加入WTO的一项重要承诺,还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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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来我国投资,最大的担心就是投资风险,因此,制度保障十分重要。外商是否投资中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是否有一个较完备、公正的法律制度环境。尤其是当作为相对人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与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或行政机关发生纠纷时,是否有合理的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涉外行政诉讼正是以解决涉外行政纠纷为己任,无疑在保障外商的合法权益、增强外商的投资信心、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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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打开国门后,和外国的交往增多,除了外商投资外,还有许多外国人及无国籍人来中国留学、工作、旅游观光等。尤其是随着我国的入世,对外开放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涉外的行政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在此,涉外行政诉讼将在解决涉外行政纠纷上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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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建立完备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入世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涉外行政诉讼公正地解决各类涉外行政纠纷,将充分显示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决心,将在世界范围内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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