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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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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送达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涉外行政诉讼的送达,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涉外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交付或呈示给境外外籍当事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的诉讼行为。另一部分为一般行政诉讼的涉外送达,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行政诉讼法》对涉外送达问题没有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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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涉外送达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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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约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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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其中涉及诉讼文书送达的情况。目前,我国已先后与法国、波兰等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根据协议,各有关国家要指定一个机关作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当向缔约国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先将请求书和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所在国的中央机关,再由该机关安排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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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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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按条约方式送达的条件的,可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交途径送达按下列程序办理:(1)送达的法律文书需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2)须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3)附具送达委托书。此外,按对等原则收取送达诉讼文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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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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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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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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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有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并授权代其接受送达的,可直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代理人收文的日期也就是送达日期。通过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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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及业务代办人的,可直接向这些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这里主要是针对外国组织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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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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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情况。邮寄送达的期间已如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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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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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式适用于不能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公告送达是将送达事项公布在全国性报纸上,如《人民法院报》,并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内。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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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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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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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我国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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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我国行政诉讼的送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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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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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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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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