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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54 (二)外交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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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56 不具备按条约方式送达的条件的,可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交途径送达按下列程序办理:(1)送达的法律文书需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2)须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3)附具送达委托书。此外,按对等原则收取送达诉讼文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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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58 (三)委托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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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60 这里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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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62 第一,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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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64 第二,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有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并授权代其接受送达的,可直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代理人收文的日期也就是送达日期。通过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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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66 第三,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及业务代办人的,可直接向这些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这里主要是针对外国组织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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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68 (四)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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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70 该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情况。邮寄送达的期间已如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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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72 (五)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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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74 该方式适用于不能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公告送达是将送达事项公布在全国性报纸上,如《人民法院报》,并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内。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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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76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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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78 1.我国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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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80 2.简述我国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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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82 3.简述我国行政诉讼的送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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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84 本章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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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86 1.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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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88 2.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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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93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318]
1702721394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十一章 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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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96 内容摘要 在我国,由于“官本位”封建政治传统的影响和管制行政形态的惯性,行政主体责任意识淡漠,责任追究空疏,只实施行政活动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相当普遍,甚至在行政权力违法运用并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时,也不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关乎政府生命。世界上鲜有不做错事的政府,但政府做错事后承担责任,就能得到民众的信任,从而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如果政府做错事后不承担责任,就会助长行政权力的恣意,陷政府于责任危机。从1995年起实施的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制度,是我国公共权力运行规制方面的巨大进步。这一制度系统地规范了国家承担责任的方式与程序,因而从根本上提高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质性保护。本章主要阐述了行政赔偿的概念与作用、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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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398 学习重点 行政赔偿的概念与成立要件;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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