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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明标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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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即是国家和政府是否和人民一样有守法的义务,是否在违法后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赔偿以及其他类型的国家赔偿便是国家和政府对人民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人们可以从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无或好坏去观察一个国家文明发展的水平,特别是民主与法治的真实状况。无论如何,一个对人民不承担违法责任的国家不能说是一个文明的国家。因此,以行政赔偿为主体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衡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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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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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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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损害行为的范围,主要回答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哪些侵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时,遵循了“合理限制、突出重点”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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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民主、人权的政治理念出发,行政赔偿制度应当对行政机关职权行为违法侵权所造成的一切损害负责。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力相对薄弱,国家能够拿来用作行政赔偿的资金有限,因而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我国现有国情条件的承受能力,对行政赔偿的范围给予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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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究竟行政主体的哪些违法侵权损害行为应当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呢?在考虑这一问题时,既要使我国的行政赔偿达到一定范围,使之符合世界行政赔偿制度发展的潮流与人权保护的一般水准;又要根据国家现有国力,将行政赔偿范围限定在那些性质较为严重、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威胁较大、亟待得到救济的行政侵权损害行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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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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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以及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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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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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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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这里的拘留指的是行政拘留,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指的是强制收容审查、强制医疗、强制遣送、强制传唤等。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反法定条件、范围、方式、方法和程序拘留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即构成侵犯人身权,由此引起的损害应由国家给予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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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并没有拘禁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定权力,但却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即构成非法拘禁,例如私设公堂、私设牢房、关禁闭室、强行办学习班等。所有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害均在国家行政赔偿范围之内,并且直接责任人还将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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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殴打行为是指使用工具或者不使用工具打击公民身体的一种攻击性侵害行为,是一种作为行为。而虐待行为的表现形式则多种多样,既有作为型的暴力性虐待行为,也有不以作为形式作出的非暴力性虐待行为。实践中,虐待行为以及放纵他人殴打和虐待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行政公务人员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的手段,而那些非暴力性的虐待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则被排除在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救济范围之外,使受害者索赔无门。为此,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暴力行为”这一表述,将虐待行为以及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行为作为行政公务人员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典型行为加以列举,以求进一步扩大公民获得行政赔偿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公务人员唆使、放纵他人作出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本身不是行政公务人员职责内行为,而是行政公务人员的个人行为,但是,由于这种行为与行政公务人员所行使的职权有关,因而《国家赔偿法》规定这类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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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依法不享有持有和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而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武器、警械;另一种是依法享有持有和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而在执行公务时未按法定条件、程序使用武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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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违法损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职权行为,凡无法归入前述列举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此项规定要求行政赔偿。需要指出的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不能要求金钱或实物形式的国家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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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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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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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有三种,即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但实施过程违法、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实施过程合法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与实施过程都违法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受害人均可以请求国家行政赔偿。本规定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未经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即使违法也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其次,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属实,证据确凿,但因行政主体适用法律错误、越权或者处罚显失公正而导致行政处罚的撤销或变更,相对人不能当然取得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有无或大小要根据新作出的合法行政处罚决定而定。如果后罚与前罚相同或重于前罚,则行政相对人不能请求行政赔偿;如果后罚轻于前罚或者前罚包含了后罚所没有的罚种,则行政相对人可就此差异部分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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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对不动产就地封存,不准权利人使用或处分)、扣押(将某种动产强置于行政主体的保管和控制之下)、冻结(临时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动用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均是常见的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均在国家行政赔偿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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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第一,征收、征用财产缺乏法律依据;第二,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限额等进行征收、征用财产;第三,未按照法定目的向相对人征收、征用财产。征收、征用财产应当具有公益性,如果行政机关为了本机关利益或某些私人利益而向相对人征收、征用财产,即属于违法征收、征用。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构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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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除非有法律的例外规定,行政主体作出的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害的一切违法职权行为都属于国家行政赔偿范围。例如,行政主体违法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行政主体拒不履行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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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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