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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30 (2)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同样不得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但可以收集有关损害及其原因、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自己过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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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32 (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就赔偿范围、方式和数额进行调解。这是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在审理方式上的区别。调解成立的,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依法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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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34 (4)原告的赔偿请求依法成立的,应当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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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36 (5)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第二审为2个月。一并受理的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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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38 6.行政赔偿诉讼裁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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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40 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应当考虑它的特殊地位,不宜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对待一般当事人的执行措施。我国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适用《行政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对赔偿义务机关采取特殊的执行措施,包括划拨、罚款、司法建议和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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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42 典型案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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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44 四川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诉市公安局不作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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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46 (注:选自陈勇、冬妮:《轰动全国的“状告公安不作为”胜诉》,载《法制日报》200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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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48 1998年5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遭到本镇龙家沟农民、精神病患者郑国杰的追打。此后3天中,李继续遭到郑的纠缠。李曾经3次到水观镇派出所请求保护,派出所均未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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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50 5月19日,郑手持锄禾刀来到李家,李用电话向派出所报警,但派出所未能及时派人前往处理,致使李被迫从二楼跳下,造成右腿多处粉碎性骨折,属8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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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52 1999年9月,李茂润以自己遭受精神病人追杀致残、水观镇派出所民警未履行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职责为由,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阆中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索赔235万元。阆中市人民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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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54 李茂润上诉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应予立案受理。2000年3月,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但因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作出终止诉讼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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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56 此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并于2001年6月26日作出答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向全国公告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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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58 2001年9月4日,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被告行政违法,原告胜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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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60 从法律规定看,《国家赔偿法》虽未明确规定行政失职侵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但亦未完全关闭行政失职侵权损害国家赔偿的大门,例如《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5项的兜底性规定和第4条第4项的兜底性规定等。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这就为其他类型行政失职侵权损害赔偿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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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62 典型案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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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64 江苏沛县焦海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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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66 (注:本案例根据《北京晚报·法治特刊》2001年11月21日《国家赔偿到底应该赔多少》一文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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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68 1983年,14岁的焦海亭被传讯至沛县新城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了长时间审问,但并未发现问题,焦遂被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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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70 但是,从这次传讯开始,焦被列为“劳改释放犯及重点监控人口”,每3个月须到派出所接受一次传讯,焦因此而失去了很多机会。1986年至1988年,焦连续3年参加征兵体检合格,但都因属于重点监控人口而被确定为不合格。1986年、1987年,工商、税务、供电等部门招工,焦考试合格,但也因有“犯罪前科”而未被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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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72 1999年11月1日,焦被传讯至新城派出所填写“撤销重点人口管理审批表”,焦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档案中竟有“因盗窃罪被判刑2年,释放回家”的记载,焦终于搞清了自己屡遭厄运的缘由,遂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沛县公安局侵犯其人身自由,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40万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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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74 沛县人民法院受案审理后判决认为,沛县公安局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原告当做刑满释放人员重点监控17年,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行政赔偿。赔偿金为焦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焦为申诉而花去的车旅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6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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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76 从江苏沛县焦海亭案可以看出,被告实际侵犯了原告多项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工作权、财产权等,且侵权时间、侵权程度和侵权后果都触目惊心。原告虽然没有被拘禁在某一固定处所,但公安机关违法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却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依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标准,在沛县人民法院这一判决下,原告就只能得到可计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6257元,这种赔偿与原告权益所受损害相比实在是太微不足道了。不能说沛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国家确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这项制度既不利于原告权益保护,也不利于纠正、惩戒违法行政,那么,这项制度岂不成了摆设?这的确是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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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778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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