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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52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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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54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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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56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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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58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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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60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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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62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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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64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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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66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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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68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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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70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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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72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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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74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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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76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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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78 第三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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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80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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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82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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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84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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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86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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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88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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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90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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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92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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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94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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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96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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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898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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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1900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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