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2229e+09
1702722290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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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292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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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294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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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296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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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298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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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00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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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02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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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04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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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06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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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08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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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10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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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12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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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14 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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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16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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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18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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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20 五、起诉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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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22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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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24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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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26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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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28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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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30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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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32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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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34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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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36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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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2338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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