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2342e+09
1702723420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1702723421
1702723422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702723423
1702723424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1702723425
1702723426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1702723427
1702723428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1702723429
1702723430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1702723431
1702723432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702723433
1702723434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702723435
1702723436 (二)决定自己审理;
1702723437
1702723438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1702723439
1702723440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702723441
1702723442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1702723443
1702723444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702723445
1702723446 (三)决定自己审理。
1702723447
1702723448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702723449
1702723450 (一)决定自己审理;
1702723451
1702723452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702723453
1702723454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1702723455
1702723456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702723457
1702723458 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1702723459
1702723460 第七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1702723461
1702723462 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1702723463
1702723464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1702723465
1702723466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702723467
1702723468
1702723469
[ 上一页 ]  [ :1.7027234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