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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490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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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492 (四)第三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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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494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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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496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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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498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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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00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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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02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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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04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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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06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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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08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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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10 第五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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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12 第六条 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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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14 第七条 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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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16 第八条 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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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18 准许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裁定可以载明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裁判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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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20 第九条 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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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25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333]
1702723526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附录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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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28 (法释〔200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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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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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32 200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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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34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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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36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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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3538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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