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23877e+09
1702723877
1702723878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702723879
1702723880
1702723881
1702723882
1702723883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1702717338]
1702723884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附录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702723885
1702723886 (法释〔2012〕4号)
1702723887
17027238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1702723889
1702723890 2012年3月26日
1702723891
1702723892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1702723893
1702723894 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管辖)
1702723895
1702723896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申请材料)
1702723897
1702723898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702723899
1702723900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702723901
1702723902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1702723903
1702723904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1702723905
1702723906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1702723907
1702723908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702723909
1702723910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1702723911
1702723912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期限)
1702723913
1702723914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
1702723915
1702723916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1702723917
1702723918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期限)
1702723919
1702723920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1702723921
1702723922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702723923
1702723924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1702723925
1702723926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 上一页 ]  [ :1.70272387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