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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不承认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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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说穿了,死刑是不承认人的尊严,国家以法律的名义杀人,使人不成其为人。死刑同马克思对人的本质、人的价值的看法相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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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死刑不把犯罪人当人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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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认为,人不同于动物,“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4】。“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这就是说,人是生命运动的最高级形式;人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有意识地进行实践活动。这是人同动物的最本质区别。人是万物之灵,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人本身是最高价值,“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6】。因此,要把人当做人来看待。即使是犯罪人,他们也是人,也应当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而不能把他们像动物一样对待。这是人道主义的基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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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继承了自欧洲文艺复兴以来的人道主义思想,他们从人道主义历史观转向唯物主义历史观【7】,从空想社会主义转向科学社会主义。但是,马克思主义并不反对人道主义所主张的,人本身是最高价值,要把人当人看,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尤其是生命权。“他们反对的、抛弃的只是人道主义历史观,而不是处理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人道主义原则或人道原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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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死刑这种刑罚,却以国家的名义将犯罪人送上了法律的祭台。尽管这个祭台总是包裹着各种各样的华美装饰,比如神的旨意、君主的意志、普遍的正义或者民众的意愿等等,但却总是掩盖不了它的血腥的、残忍的本性。因为它剥夺了人的最为神圣、最可宝贵的生命,使人不再成为人。无论死刑以何种名义、何种形式存在,无论是在绞刑架下、断头台上,还是在枪口下、电椅上,人的尊严都被彻底地践踏,断头台上的死刑犯无异于刀殂之下任人宰割的动物!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在《死刑》一文中,将称赞死刑、歌颂刽子手的理论,称之为“野蛮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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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死刑否定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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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无价之宝,人的价值最高,是任何物的价值所不可超越的。任何个人,不仅存在自我价值,即对于自己需要的自我满足,还存在社会价值,即能够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人存在于社会联系之中,个人离不开社会,社会也不能脱离个人,人的价值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因此,尊重人(包括人类、个人),尊重人的存在、人的价值,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9】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出发点。但是,死刑却恰恰相反,它不尊重人的存在,否定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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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否定。生命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对于个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生命一旦丧失,人就不成其为人,并且没有任何方法可以使其恢复,也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替代。因此,人的生命价值是人的价值的基础,人的其他价值包括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归根到底都是生命价值的具体表现和展开。此外,由人在世界中所处的中心地位所决定,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任何物的价值。俗话说“人命关天”,其道理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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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人的生命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替代,既然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任何物的价值,那么社会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去剥夺任何一个犯罪人的生命,即使是对于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杀人犯,也应当是这样。因为,即使把杀人犯处死,被害人的生命也不可挽回,反倒是人类社会又丧失了一个同类。如果说,社会是为了避免其他人再被害,因而处死杀人犯的话,姑且不论这种做法是否有效,只是从杀人犯的犯罪原因上说,除非我们承认有天生的杀人犯存在,否则就是社会在转嫁自己的责任。因为是社会本身造就了杀人犯,所以社会应当对杀人犯罪承担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本文第四部分将详细阐述)。此外,还应当强调:死刑存在误判的事实,古今中外皆有。然而人头落地,无法再生,也没有任何物的价值可以补偿。仅凭这一条,死刑就没有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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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仅否定人的自我价值,还否定了人的社会价值。死刑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使其不成其为人,这不仅使犯罪人的自我价值无从实现,而且使他作为人的社会价值也同时被否定。这会进一步加剧社会关系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破坏。因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一个人,包括犯罪人,都具有社会性,处于社会联系之中。犯罪人的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是因为它破坏了社会关系。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使犯罪人受到合理的惩戒,使社会关系不再受到破坏,这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关系,而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人为地将其剔除于人类社会之外,彻底断绝其同其他一切人的联系,那就会彻底否定这个人的社会价值,会造成社会关系的断裂,进一步加剧社会关系已经受到的破坏。这对于文明社会来说,实在是一种愚昧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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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死刑不承认人的尊严,不把犯罪人当做人来对待,否定人本身的最高价值,这是同马克思对人的本质、人的价值的看法完全对立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认为,在文明社会里要论证死刑的公正性或适宜性,“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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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刑只把人当做手段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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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人是社会的主体,具有最高的价值,社会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在此意义上说,人是目的。但是,个人只能在社会联系中存在,每个人对社会以及他人又有义务和责任,在此意义上说,个人又是手段。人的目的性与手段性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马克思说:“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这两种情况在两个个人的意识中是这样出现的:(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10】。因此,对于每一个人,当然也包括犯罪人在内,都不能只是作为手段,而不作为目的(自为的存在);也不能只是作为目的,而不作为手段(为他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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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死刑却反其道而行之。它彻底地否定了罪犯个人的存在及其目的性,只是把犯罪人作为社会自卫的ultima ratio[最后手段],用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这种只把人当做手段,不作为目的的理论,貌似合理,实则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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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正如意大利近代刑法学鼻祖切萨雷·贝卡里亚所说,“死刑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犯罪人也是人,也有生存权,人们没有杀死自己同类的权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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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与贝卡里亚不同,德国著名思想家黑格尔(1770—1831)认为,国家有处死罪犯的权利,对杀人犯应当处死刑。他从抽象地承认人的尊严出发,认为刑罚是罪犯的权利,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结果,对他判处刑罚,“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12】。对于黑格尔的这种说法,马克思在《死刑》中作了深刻剖析:“这种说法有些地方好像是正确的,因为黑格尔不是把罪犯看成是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人的地位。但是,只要我们稍微深入些观察问题的本质,就会发现,德国唯心主义只是通过神秘的形式赞同了现存社会的法律”【13】。而这些法律一面规定惩罚谋杀行为,“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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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以社会自卫的名义,将死刑作为“最后手段”,用以恐吓其他的人,这同样是荒谬的。因为,如果把罪犯单纯地看作社会自卫的手段,那就是否定了他作为人的自主地位;如果用杀死一个罪犯去恐吓其他的人,那是对其他人的人格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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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黑格尔主张对杀人犯适用死刑,但是他反对将威吓作为刑罚的根据。他说:“如果以威吓为刑罚的根据,就好像对着狗举起杖来,这不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予以应有的重视,而是像狗一样对待他。”【15】在这里,黑格尔抽象地承认人的尊严,反对把人像狗一样对待,但是由于他主张保留死刑,又具体地否定了犯罪人的尊严,从而又陷进了把人像狗一样对待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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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将死刑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实际上也就是将死刑犯人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从来就没有成功过。所谓“杀一儆百”,只是人们的猜测,难以找到科学的根据。如果杀死一个罪犯,能够抑制上百人犯罪的话,那么也许在地球上犯罪早已绝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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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是否有最大的威慑力,人们争论已久,至今仍然众说纷纭。【16】有些人认为,因为求生惧死是人的本能,所以死刑有最大威吓力。有人估计,执行一次死刑,可以减少7—8次,甚至20—24次谋杀案的发生。但是,另有许多人认为,犯罪发生受社会因素、人的生物和心理因素,甚至自然因素的影响,有客观的规律性,同刑罚的种类、轻重关系不大。有人曾经对某国或者某些州废除死刑前后的谋杀罪发生率做过统计,其结论是没有变化,甚至有的比以前还下降。由此可见,关于死刑的威慑力是一个真伪难证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中外历史已经证明,企图利用死刑来恫吓人们不去犯罪,从来就没有成功过。历史上,罗马帝国企图用酷刑扑灭基督教之火,信奉天主教的国家用同样的方法企图扑灭新教之火,结果都是适得其反。中国古代秦王朝滥施极刑,是导致秦朝二世而亡的重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大量增加死刑罪名、扩大判处死刑的内控数字,是否达到预期的抑制犯罪的效果,还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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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死刑》一文中,引用了英国《晨报》为批评“《泰晤士报》的酷爱绞架和该报的血腥逻辑”而附载的,在1849年四十三天内发生的死刑与杀人、自杀事件的对比统计表后,写道:“这个统计表证明(《泰晤士报》也不得不承认这点),不仅自杀而且连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立即发生的。”【17】这样的例证,在古今中外,比比皆是。实际上,死刑对人们的心灵,不仅起不到感化的作用,而且是适得其反,死刑的适用结果使人们的心智变得麻木,原本善良的心灵也逐渐适应、习惯并接受了死刑的残酷现实,使死刑成为“整个民族进行的隆重的谋杀行为”。【18】历史上,人们热衷于执行死刑的场面,围观者欢呼雀跃,津津乐道,在那时,哪里还会有人想到这是人类在自相残杀,在消灭自己的同类呢!甚至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有些地方还依然可见游街以及游街之后的公开执行死刑,而围观者竟然包括未成年的孩子!此情此景,用贝卡里亚的话说就是,死刑“给予人们的常常是一付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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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正如马克思所说,将死刑称赞为社会的最后手段,“是在公开歌颂刽子手”,是在宣扬“野蛮理论”。因为,“一般说来,刑罚应该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呢?况且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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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明的是,虽然马克思反对将犯罪人作为手段,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其他的人,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马克思否定刑罚的作用。只不过,他从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实践出发,从劳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第一个前提出发,提出通过生产劳动改造罪犯的思想。1875年,针对德国工人党在《哥达纲领》中将“调整监狱劳动”作为国家精神和道德的基础要求之一,马克思指出:“在一个一般性的工人纲领里面,这是一种微不足道的要求。无论如何应该明白说出,工人们完全不愿意由于担心竞争而让一般犯人受到牲畜一样的待遇,特别是不愿意使他们失掉改过自新的唯一手段即生产劳动。这是应当期望于社会主义者的最低限度的东西。”【21】马克思的通过生产劳动使犯人改过自新的刑罚思想,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新中国进行了成功的实践,尤其是对战争罪犯,包括对末代皇帝的改造,至今仍然为世人所称颂。毛泽东曾经说过:“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动物也可以教育嘛!牛可以教育它耕田,马可以教育它耕田、打仗,为什么人不可以教育他有所进步呢?问题是方针和政策问题,还有方法问题……如果采取帮助改造他们的方法,慢慢来,不性急,一年、两年、十年、八年,绝大多数的人是可以改变的。”关键的问题在于,“要把犯罪的人当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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