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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73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28]
1702724274 四、死刑是社会责任的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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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76 要回答死刑是不是社会的一种权利、是否公正的问题,除了上述论证外,还必须从犯罪产生的根源上去辩论。因为只有弄清个人为什么会犯罪,才能解决犯罪的责任承担问题,才能揭开死刑的神秘面纱,曝露其转嫁社会责任,将死刑犯作为“替罪羊”的真实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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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78 马克思在《死刑》一文中,从唯物史观出发,深刻批判了黑格尔关于犯罪与刑罚是犯罪人的“自由意志”产物的荒谬理论,指出犯罪的产生决定于社会的基本条件,有其客观规律性。预防犯罪的关键,在于改变产生犯罪的社会制度,消除犯罪的社会根源,而不是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更不是死刑所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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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80 首先,犯罪不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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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82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自由意志为核心。他认为,人人都有自由意志,并且“他的自由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强制的”。【29】不仅犯罪行为,包括刑罚,都是罪犯的自由意志的选择。他说:“认识善和知道善与恶的区别乃是每个人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从事罪恶和犯罪的行为,人既然是人而不是禽兽,这种行为就必须作为罪恶或罪行而归责于他。”【30】黑格尔的这种理论,把犯罪只看作是个人的自由选择问题,而与社会不相关,实际上是为社会开脱责任,而将犯罪的责任承担完全转嫁给了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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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84 与黑格尔相反,马克思认为,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人;人具有社会性,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实践活动,人的行为受社会条件制约。虽然人有主观能动性,但是人的思想动机、目的,不是人生来所固有的,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来自于人的社会实践,来自于社会各种条件。所谓人的意志自由、行为选择自由,只具有相对性。一个人在进行选择时,总是脱离不开不依他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生活条件。例如,在19世纪时,作为一个爱尔兰农民,他只能选择是吃马铃薯还是饿死,他并不是完全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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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86 正是从这种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出发,马克思在《死刑》中,批驳了黑格尔用“自由意志”来解释犯罪的说教:“如果用‘自由意志’这个抽象概念来顶替有着行为的现实动机和受着各种社会条件影响的一定的人,如果用人的许多特性的一个特性来顶替人本身,难道这不是荒谬的吗?”【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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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88 其次,犯罪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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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90 早在1845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就明确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32】在《死刑》一文中,马克思进一步阐述了这个观点。他在引述阿·凯特勒先生在《人和人的能力》一书中引用的,1822—1824年美国和法国一百个被判刑的罪犯的统计数字后,写道:“社会的这一或那一部分国民犯罪行为的平均数与其说决定于该国的特殊政治制度,不如说决定于整个现代资产阶级社会所特有的基本条件。”并进而认为,“大量的犯罪行为从其数量和种类就会揭示出像自然现象那样的规律性”。【33】恩格斯也曾经说过:“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只要那些使工人道德堕落的原因起了比平常更强烈更集中的影响,工人就必然会成为罪犯,正像水在列氏80°时由液态变为气态一样。”【34】在这里,虽然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犯罪而言,但是社会学、犯罪学研究证实,在任何社会里犯罪的产生都是有其规律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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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92 意大利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恩里科·菲利(1856—1929),在犯罪原因问题上,也反对自由意志论,认为“犯罪的自然根源就在于三类原因即人类学因素(生理及心理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结合。最后一种因素不单指贫穷而言,而且包括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等所有其他条件。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35】他还认为,在犯罪社会学中,“除了正常饱和之外,由于社会环境的异常,我们有时也发现一种犯罪的超饱和状态。”【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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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94 我国建国五十多年来在不同时期的犯罪发生状况,也证明了马克思和菲利的犯罪理论的正确性。这是需要另外专门研究的课题,此处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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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96 再次,应当消除产生犯罪的社会根源,而不应当歌颂刑罚和刽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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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298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44年在共同撰写的《神圣家族》中就说过:“既然从唯物主义意义上来说人是不自由的,就是说,既然人不是由于有逃避某种事物的消极力量,而是由于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那就不应当惩罚个别人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消灭犯罪行为的反社会的根源,并使每个人都有必要的社会活动场所来显露他的重要的生命力。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生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真正的天性,而对于他的天性的力量的判断,也不应当以单个个人的力量为准绳,而应当以整个社会的力量为准绳。”【37】这就是说,每一个人都不能脱离社会环境而存在,他的性格、观念、行为主要是环境造成的。即使就犯罪人而言,除非我们能够证明有天生的犯罪人存在(这已经为人类学、犯罪学的研究所否定),否则,只能说是社会制造了犯罪人!如果这一说法成立,那么,一个人的某种行为被国家的法律规定为犯罪后,就只是让犯罪人独自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而制造犯罪和犯罪人的社会却逃之夭夭,不承担任何责任,这难道就是人们所说的公平、正义吗?不是!说穿了,这是社会将自己的责任全部转嫁给了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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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300 尤其是死刑这种刑罚,以法律的名义将犯罪人的生命加以剥夺,使其不成为人,这不仅仅是社会责任的完全转嫁,而且是社会完全把死刑犯当成了替罪羊。德国学者布鲁诺·赖德尔通过对死刑文化史的研究,得出了死刑与正义无关,死刑“也是一种以血复仇”,是社会责任的“转嫁”,死刑犯成了“替罪羊”的看法。【38】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死刑》一文中严正地质问:“应不应该认真考虑一下改变产生这些罪行的制度,而不是去颂扬那些处死相当数目的罪犯来为新的罪犯腾出位置的刽子手呢?”【39】他还意味深长地写道:“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比刽子手更好的自卫手段,并通过‘世界指导性的报纸’把自己的残酷宣称为‘永恒的法律’,这样的社会也实在是太美妙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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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302 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1702724029]
1702724303 五、尽早地宣判死刑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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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305 从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马克思是死刑的理性反对论者。这是任何一个信奉马克思主义的人都应当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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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307 但是,是否工人阶级的政党从取得政权的第一天起,就会立即废除死刑呢?问题并不那么简单。由于历史的惯性,会将旧的事物在一段时间内遗留给新社会。这种情况在人类历史上屡见不鲜。同样,死刑文化在人类历史上的积淀已久,在人们的意识中一时还难以清除。尤其是在那些善于诡辩的思想家们的鼓噪下,许多民众甚至一些大人物都把谬误当做了真理。其次,死刑并不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它同政治斗争紧密相连。贝卡里亚在提出废除死刑的同时,认为国家“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这里他没有用‘死刑’一词——引者注)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其一,某人在被剥夺自由后,仍然存在某种条件,可能会引起社会动乱,危害国家安全;其二,“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41】关于这个问题,恩格斯也曾经说过:“获得胜利的政党如果不愿意失去自己努力争得的成果,就必须凭借它以武器对反动派造成的恐惧,来维持自己的统治。”【42】列宁也说:“没有一次革命和内战时期是不枪毙人的”。【4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这样,如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比尔在大革命前,坚决反对死刑,认为死刑极端不公正,不能防止犯罪,但是在革命后审判疯狂复辟的国王路易十六时,他大声疾呼:“路易应该死,因为祖国需要生存。”无产阶级革命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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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309 1871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尖锐地指出,巴黎公社的失败“那只能归咎于他们的‘仁慈’”。【44】因为他们没有向反动派盘踞的凡尔赛发起进攻,致使反动派获得喘息机会,最终导致巴黎公社失败。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的第二天,列宁就颁布法令废除了死刑,后由于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反动派叛乱,1918年6月后恢复了死刑。到了1920年1月由于反革命叛乱被粉碎,又宣布废除死刑。但是,同年4月,由于发生外国武装进攻,又恢复了死刑。1922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虽然没有把死刑作为10种刑罚之一,但是将枪决作为一种特殊规定,在法典中保留下来。在1919年适用死刑时,列宁重申:“任何一个革命政府不用死刑是不行的,全部问题仅在于该政府用死刑这个武器来对付哪一个阶级。”【45】现在,许多人只是记住了列宁所讲过的这句话,却忘记了他在世期间曾两次废除死刑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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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311 在20世纪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毛泽东讲过:“六亿人民的大革命,不杀掉那些‘东霸天’、‘西霸天’,人民是不能起来的。”“今后社会上镇反,要少捉少杀……但是,我们还不能宣布一个不杀,不能废除死刑。”【46】现在,许多人也只是记得毛泽东在50年前讲过的“不能废除死刑”的话,却几乎忘记了他提出的“少杀”政策。事实是,当时毛泽东在谈到对于反革命犯罪分子的政策时强调,在社会上镇压反革命分子,“要少捉少杀”;在机关、学校、军队里清查反革命分子,要“一个不杀,大部不捉”。为了做到少杀人,毛泽东还设计了有中国特色的“死缓”制度,并认为在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中,有百分之八十、九十的人可以判处死缓。对于为什么要实行“少杀”、“不杀”的政策,毛泽东提出的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47】:第一,杀人也存在攀比的问题,杀了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就要来比,许多人头就要落地。第二,杀错了人,不像割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一颗脑袋落地,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第三,消灭了证据。反革命分子是活的证据,把他杀了,可能再也找不到证据。这只有利于反革命,不利于革命。第四,杀人会损失劳动力。不杀他们,使其有自新机会,可以让他们给人民办点事情。第五,会取得社会同情,可以稳定很多人,包括犯罪人的亲属及其他的人。第六,对国际影响有好处。总之,实行这样的政策,对人民的事业有利。毛泽东提出的“少杀”、“不杀”的上述理由,都是从“把犯罪的人当人”【48】,承认犯罪人的价值(包括生命价值和社会价值)出发,这是同马克思对于人的本质、人的价值的看法相通的。实际上,毛泽东当时提出的“少杀”、“不杀”的理由,全部可以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建立,在阶级矛盾尖锐对立的时期,还不能提出全面废除死刑罢了。但是,在1956年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在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所作的政治报告中,已经将“完全废除死刑”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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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313 上述事实说明一个道理:在文明的社会里,死刑只能是在国家处于非常时期的一种特殊举措。在社会政治制度发生根本转变的时期,在新的政权立足未稳、法制尚未建立的时候,就立即废除死刑,是不可能做到的。那时所能做到的,只能是把革命的恐怖,限制到最小的程度而已。但是,“承认死刑作为一种例外的措施并不等于承认它在正常社会生活中是必需的”【50】。一旦政权已经稳固,国家的法制已经建立起来的时候,就不应当再保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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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315 当今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世界上多数国家或地区也已经废除或者停止执行死刑。【51】可以断言,死刑被彻底地扫进人类历史垃圾堆的日子已经为期不远,马克思所期望的没有刽子手的美妙世界即将到来。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由于各种原因的综合作用,其中主要是死刑观念、死刑政策问题,虽然难以做到立即完全废除死刑,但是从1956年我国提出完全废除死刑的目标以来,已经过去了半个世纪,现在到了该有所作为的时候了。我国应当坚定地朝着马克思已经指明的方向走,经过司法上、立法上对死刑的严格限制,尽早地宣判死刑的死刑。一百年太久【52】,要“只争朝夕”。如果能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废除死刑的话,那将是中国人对于全人类的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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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317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7—5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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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319 【2】 同上书,第577—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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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4321 【3】 同上书,第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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