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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尖锐地指出,巴黎公社的失败“那只能归咎于他们的‘仁慈’”。【44】因为他们没有向反动派盘踞的凡尔赛发起进攻,致使反动派获得喘息机会,最终导致巴黎公社失败。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的第二天,列宁就颁布法令废除了死刑,后由于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反动派叛乱,1918年6月后恢复了死刑。到了1920年1月由于反革命叛乱被粉碎,又宣布废除死刑。但是,同年4月,由于发生外国武装进攻,又恢复了死刑。1922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虽然没有把死刑作为10种刑罚之一,但是将枪决作为一种特殊规定,在法典中保留下来。在1919年适用死刑时,列宁重申:“任何一个革命政府不用死刑是不行的,全部问题仅在于该政府用死刑这个武器来对付哪一个阶级。”【45】现在,许多人只是记住了列宁所讲过的这句话,却忘记了他在世期间曾两次废除死刑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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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毛泽东讲过:“六亿人民的大革命,不杀掉那些‘东霸天’、‘西霸天’,人民是不能起来的。”“今后社会上镇反,要少捉少杀……但是,我们还不能宣布一个不杀,不能废除死刑。”【46】现在,许多人也只是记得毛泽东在50年前讲过的“不能废除死刑”的话,却几乎忘记了他提出的“少杀”政策。事实是,当时毛泽东在谈到对于反革命犯罪分子的政策时强调,在社会上镇压反革命分子,“要少捉少杀”;在机关、学校、军队里清查反革命分子,要“一个不杀,大部不捉”。为了做到少杀人,毛泽东还设计了有中国特色的“死缓”制度,并认为在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中,有百分之八十、九十的人可以判处死缓。对于为什么要实行“少杀”、“不杀”的政策,毛泽东提出的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47】:第一,杀人也存在攀比的问题,杀了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就要来比,许多人头就要落地。第二,杀错了人,不像割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一颗脑袋落地,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第三,消灭了证据。反革命分子是活的证据,把他杀了,可能再也找不到证据。这只有利于反革命,不利于革命。第四,杀人会损失劳动力。不杀他们,使其有自新机会,可以让他们给人民办点事情。第五,会取得社会同情,可以稳定很多人,包括犯罪人的亲属及其他的人。第六,对国际影响有好处。总之,实行这样的政策,对人民的事业有利。毛泽东提出的“少杀”、“不杀”的上述理由,都是从“把犯罪的人当人”【48】,承认犯罪人的价值(包括生命价值和社会价值)出发,这是同马克思对于人的本质、人的价值的看法相通的。实际上,毛泽东当时提出的“少杀”、“不杀”的理由,全部可以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建立,在阶级矛盾尖锐对立的时期,还不能提出全面废除死刑罢了。但是,在1956年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在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所作的政治报告中,已经将“完全废除死刑”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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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说明一个道理:在文明的社会里,死刑只能是在国家处于非常时期的一种特殊举措。在社会政治制度发生根本转变的时期,在新的政权立足未稳、法制尚未建立的时候,就立即废除死刑,是不可能做到的。那时所能做到的,只能是把革命的恐怖,限制到最小的程度而已。但是,“承认死刑作为一种例外的措施并不等于承认它在正常社会生活中是必需的”【50】。一旦政权已经稳固,国家的法制已经建立起来的时候,就不应当再保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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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世界上多数国家或地区也已经废除或者停止执行死刑。【51】可以断言,死刑被彻底地扫进人类历史垃圾堆的日子已经为期不远,马克思所期望的没有刽子手的美妙世界即将到来。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由于各种原因的综合作用,其中主要是死刑观念、死刑政策问题,虽然难以做到立即完全废除死刑,但是从1956年我国提出完全废除死刑的目标以来,已经过去了半个世纪,现在到了该有所作为的时候了。我国应当坚定地朝着马克思已经指明的方向走,经过司法上、立法上对死刑的严格限制,尽早地宣判死刑的死刑。一百年太久【52】,要“只争朝夕”。如果能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废除死刑的话,那将是中国人对于全人类的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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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7—5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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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书,第577—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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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书,第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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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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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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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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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等级特权制度,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应当尊重人的尊严、人的基本权利,他们并以此论证资产阶级革命的合理性,说明人类社会的历史。马克思主义突破了这种人道主义历史观,提出了唯物史观,强调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揭露了资产阶级宣扬的自由、平等、博爱的虚伪性和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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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陈志尚主编:《人学原理》,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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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参见陈志尚主编:《人学原理》,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418—4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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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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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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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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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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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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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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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见〔英〕罗杰尔·胡德著:《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5—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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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7—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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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与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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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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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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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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