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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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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同上书,第5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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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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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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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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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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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5—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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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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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81—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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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毛泽东:1965年8月8日《接见几内亚教育代表团、几内亚总检察长及夫人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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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4—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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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意〕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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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根据〔英〕罗吉尔·胡德统计,至2004年10月:世界上有81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2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35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在过去的至少10年时间内未执行过死刑(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以上三者相加,共128个国家。参见《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导论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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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胡云腾博士在1995年提出中国废除死刑的百年构想,将其分为三个阶段:1995—2010年大量废除死刑;2010—2050年基本废除死刑;2050—2100年全面废除死刑。见《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3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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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二问:“杀人偿命”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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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是保留死刑的最有力理由,同时也是废除死刑难以解开的死结。因为,自古以来人们一直认为,以命抵命是再公正不过的事情;如果杀人者不死,则是最大的不公。在中国的死刑文化中,“杀人偿命”的观念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古代著名思想家荀况(约公元前313—前238年)说:“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荀子·正论》)在中国,“杀人偿命”的观念从来就没有得到过彻底清算,致使时至今日,它在许多人的心中仍然是不可动摇的铁则。然而,“杀人偿命”果真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是公正的吗?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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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二百年前贝卡里亚率先对死刑提出诘难以来,挑战与质疑死刑制度的声音就从未间断,正反双方的争点层出不穷,但是交锋和对垒的基点始终围绕着死刑的正当根据而展开。换言之,人们总是试图从死刑的公正性、功利性及人道性等三个方面展开自己的论辩。今天,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显示,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即使不是一种虚幻的神话,也很难得到确切充分的证明。【1】同时,死刑的个别预防功能也完全可以被终身监禁所取代。【2】因此,死刑的功利性不得不被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另一方面,死刑的非人道性更是这一制度的软肋。面对人道主义的世界大潮,维护死刑制度的“圣斗士”们在这一战场上节节败退、溃不成军。于是,死刑的公正性便成为这一制度存立的最后支撑,也成为死刑废除论者最难攻破的一道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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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是死刑公正性极为原始同时又是极为精当的说明。对生命的侵犯只有以对生命的剥夺,才能补偿和抵消。唯其如此,死刑历来被认为具有最无可辩驳的公正性。“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乃是如此之天经地义,以至于人们毫无疑惑和顾忌地坚持,对于故意杀人者必须处以极刑,才能使公正得以维持和恢复。可以毫不夸张地认为,“杀人偿命”的观念在根本意义上左右着普通民众之于死刑的态度,同时又以“民意”的方式制约和规定着国家的政治抉择,由此成为死刑废止中最为顽固的一道“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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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破除这一死刑废止中最大的障碍,笔者冒天下之大不韪,斗胆对“杀人偿命”的观念进行初步清算。笔者认为,“杀人偿命”乃是一种过时的等害报应,从报应刑的生命进化和理念嬗变着眼,这一过时的报应观念应予摒弃。退一步讲,即使认为等害报应的观念在“以命抵命”的意义上应当维持,这是特殊时点上实现公平的唯一途径,我们也不得不说,此种生命对等意义上的价值均衡是虚幻的,其实质乃是在“公正”掩盖之下的极度不公。再退一万步讲,即使“杀人偿命”在原始报应和朴素公正的框架内能够成立,它也与人道关怀的时代大潮背道而驰甚至格格不入,从而在“公正让位于人道”的价值考量意义上,必须予以瓦解和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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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杀人偿命:过时的等害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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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是一种直截了当的报应。“杀人”与“偿命”之间构成了“前因”与“后果”的联系。此种联系又具体表现为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规定性:其一,从质的方面看,杀人是“因”,偿命是“果”,没有杀人便没有偿命,有杀人便必然有偿命。其二,从量的方面看,杀人是一种“恶因”,偿命是一种“恶果”,两者在恶的程度与数量上具有对等性,即都是一条生命的消逝。因此,“杀人偿命”正应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禅偈,人类朴素的因果报应观念在这一点上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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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报应刑的生命历程,我们分明看到了一条从复仇到等害报应,从等价报应到等序报应的演进轨迹。报应刑的最早源头是原始的复仇习俗,“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成了那个血腥年代最显著的时代特征。《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伤害他人眼睛、折断他人骨头、击落他人牙齿的自由民,应分别处以伤害其眼、折断其骨、击落其齿的刑罚。”【3】《摩奴法典》更是明目张胆地肯定:“最低种姓的人以骇人听闻的坏话,辱骂再生族,应割断其舌”,“如果他以污辱方式提到他们的名和种姓,可用烧得透红的刺刀插入他的口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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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作为一种野性的正义,与理性的报应之间存在重大的区别。首先,复仇的对象并不仅限于行为人本人,而是完全可能殃及他人。但报应的对象则具有固定性和唯一性,只限于行为人本人。其次,复仇没有节制,其不但在程度上经常超过侵害的范围,而且往往导致仇恨世代相传。相形之下,报应有节制,在量的范围上与侵害行为具有相同的规定性。并且,在国家“公共报复”的形式下,不会导致仇恨的恶性循环。正是基于以上的合理性,报应刑开始作为复仇的一种超越和扬弃,登上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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