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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托尔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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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世纪30年代,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一位名叫小罗伯特·兰托尔的立法者,便开始了对死刑遏制力的实证研究。兰托尔在各种集会上展示了他所收集的关于死刑遏制力的证据资料,并受到公众和学界的一致注目。兰托尔考察了许多欧洲国家犯罪率的长期趋势,并发现,正好与遏制理论预言相反,死刑处决与定罪之间的比例较低的国家,其杀人率稳步下降。兰托尔还进行了短期的抽样,并发现,随着大量处决的时期来临,杀人的发生率却稳步上升。兰托尔的研究,由于其覆盖面广且长、短期样本俱全,因而显得极为周到和精致,在死刑遏制研究史上树立了一块里程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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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赛林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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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初美国第二次“改革”的时代里,社会科学家开始表现出对死刑遏制力的浓厚兴趣。在为期50年的时间里,社会科学家对死刑进行了详尽的研究,但这些研究主要还集中在思辨层面。赛林对这50年的研究动向予以了清理,特别是就这些社会科学家零星片断的经验研究进行了归纳。最后,赛林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死刑在法律上或实践中的存在,不影响杀人致死的比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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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恩利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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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一些学者开始强烈怀疑“死刑不具有遏制力”的最新结论,并对前50年的经验研究重新进行深刻的反省。他们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总的杀人率并非敏感到足以获得遏制效果;其二,使用相邻法域或前后比较的方法,是一种不完全对照的方法,这一方法很可能掩盖了影响遏制作用的所有其他因素;其三,人们的反映没有被纳入研究者的考虑范围。人们可能对死刑法律的出现或废除完全没有反应,即使这种变化截然不同于其他临近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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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以上的批评,促成了新的研究方法的诞生。其中,最为重要的方法是多重回归统计法。这一方法试图在杀人率的任何可观察的变化中,筛选和断定哪些可归因于死刑的存在和实际执行,哪些不归因于此,而是归因于诸如年龄结构、社区变化等其他非死刑的因素。恩利克率先采用了多重回归统计法来研究死刑的遏制力。通过使用美国从1933年到1970年的杀人资料的统计,恩利克分析了处决的概率对于杀人率的作用。恩利克还对照了大量其他因素,包括失业、年龄分布以及人均收入等等。奠基于这一分析之上,恩利克得出结论说,处决犯人确实有某种遏制作用,具体地说,是每起处决遏制了7—8起杀人。【14】恩利克的研究,是支持死刑具有遏制力的为数不多的成果之一,同时它也为死刑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某种合法性的论证,因而引起了在朝、在野者广泛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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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扬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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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就在恩利克进行研究的同时,另一位学者扬克也得出了支持死刑具有遏制效果的结论。扬克考察了每年的处决数量与随后3年的杀人率之间的关联性,从而得出结论:“每一起处决能遏制156起谋杀。”【15】这一研究成果不仅印证了恩利克的研究,甚至还大大强化了他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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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罗夫亭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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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恩利克的研究,在死刑政策制定者那里很有市场,但是,有学者使用相似或者同样精致的方法,对他的成果进行了深刻的批评。罗夫亭使用相似的方法,试图复制恩利克的研究,但却没有得出相同的结论。罗夫廷对美国的犯罪率与社会特点做了一种煞费苦心的生态分析。当对诸如贫穷、教育、家庭结构之类的社会、经济变量进行对照分析之后,罗夫廷的研究没有或极少找到支持死刑遏制力的证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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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布里尔、范伯格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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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里尔、范伯格也是对恩利克结论持批评态度的学者之一。与罗夫廷相似,布里尔和范伯格使用多变量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测试死刑的遏制力问题。他们通过对死刑实际执行的经验研究,比较了死刑执行带来的遏制力和残酷化两种趋向,最后得出结论:“恩利克在1975年研究中所提出的论点,得不到证据的支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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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贝利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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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死刑遏制力的经验研究中,学者们提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即总的杀人率是否可以敏感地反映死刑的遏制力。这是因为,在美国,只有一种杀人——一级谋杀,才能受死刑惩罚,对于二级谋杀和非预谋的故意杀人,通常应受监禁的惩罚。然而,问题是,当时在美国全国范围内,没有按等级和种类分解的有关各类杀人的统计数据,而只有一个笼统的杀人统计数据。因此,这一总的统计数据成为学者们唯一可以利用的经验素材。然而,这样的一种研究显然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即总的杀人与一级谋杀的比例完全一致,以至于有关总的杀人的统计数据,能够恰当地反映一级谋杀的情况。然而,这一假设能否成立,却始终是一个问题。同时,它还决定性地影响着学者们各种研究的可信性与有效性。萨斯兰就曾经怀疑这样的假设,并声称“从杀人率的变化中得出关于谋杀率的变化,这样的结论在通常的逻辑惯例上是无效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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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测试这一决定性的假设,贝利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工作。他从相当数量的州级法院系统中,收集了有关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未经捏合前的原始资料。其后,他用与赛林相似的方法考察了死刑和谋杀率之间的联系。贝利的研究,最为重要的特点便是,其资料直接来源于司法系统,并且是对判处死罪的谋杀的直接研究,因而可以忠实地展现死刑与死罪谋杀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不受其他二级谋杀、非预谋故意杀人的影响。最后,贝利得出结论,没有发现任何支持死刑存在遏制作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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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贝利的研究也曾受到哈格的批评。哈格指出:“杀人率并不是比其他任何犯罪率更专门取决于刑罚。影响犯罪的趋向的一些条件,无论是人口统计的、经济的还是社会的……都可能影响杀人率。”【19】作为回应,贝利进一步对死刑的遏制力作了横向交叉研究。他对有死刑和没有死刑的州作了比较,同时对照了两个社会经济学上的变量和五个人口统计学上的变量,以便保证原因论意义上的因素的全面和稳定。结果,贝利发现,不管包括了哪些对照性的变量,保留死刑的州的谋杀率要高于废除死刑的州。【20】结论再一次地与遏制肯定论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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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皮尔斯和波恩斯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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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近的一些研究中,开始涌现了一些明显与遏制论相悖的“反遏制论”研究。由皮尔斯和波恩斯进行的研究,仔细分析了美国纽约州从1907年到1963年间杀人率的变化,并且发现,每执行一起死刑判决后1个月的时间里,平均有2起杀人案件增加。这一发现,使皮尔斯和波恩斯大胆地假设了一种与遏制论针锋相对的“反遏制效果”,亦即死刑执行具有“残酷化”效应,处决罪犯可能增加杀人,而不是遏制杀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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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英国“皇家死刑委员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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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初,英国“皇家死刑委员会”广泛听取了代表欧洲和联邦国家的专家证人的证据。奠基于这些可以利用的证据,该委员会得出结论说:“死刑在我国可以废除,而不会危及生命或财产或损害社会安全。”而在20年后,英国又重新组建了该委员会,旨在对死刑问题进行更为广泛的、为期4年的考察。新的委员会经过认真细致的研究,重新肯定了该委员会以前的结论:“在我们所考察的任何数据中,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死刑的废除导致了杀人率的上升,或者死刑的恢复导致了杀人率的下降。”【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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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嗄特内尔和贝特尔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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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研究中,遏制肯定论者提出了一些更为精致的遏制假设。这些假设主要有三种:第一,“犯罪遏制”。是指死刑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应该具有的最直接的遏制作用。这意味着,死刑对于死罪,亦即为了遏制而施加处决的犯罪,有其最可以感知的作用。而对于其他较轻微的犯罪,死刑的遏制作用则不可预测。第二,“残余遏制”。是指在死刑废除后,由于公众的无知,人们在较长时间内仍然因为过去死刑的严厉性而遭到遏制,就好像死刑仍然存在。第三,“代理遏制”。是指即使在本区域已经废除死刑,但是生活在这一区域的人们,仍然可能受到邻近法域存在的死刑的遏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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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特内尔和贝特尔对遏制肯定论所提出的上述三种假设进行了验证。他们利用“比较犯罪资料文件”,这一囊括了110个国家和44个主要国际城市,自1900年以来的犯罪统计的权威资料,抽取了其中14个废除死刑国家的犯罪资料,进行纵向的时间序列上的比较研究。结果发现,不但未能找到与遏制论及其派生假设一致的证据,相反,事实一再地与这一命题相矛盾。在这些跨国抽样中,在废除死刑之后,更经常地不是杀人率随之绝对下降。无论比较是就短期、中期还是就行得通的最长的时期作出的,这两个发现都适用。【24】于是,无论是有关死刑具有遏制力的一般假设,还是从其派生出来的残余遏制、代理遏制的假设,都遭至了严峻的挑战和彻底的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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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莱斯特尔和菲利普斯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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