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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于人类社会存在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英国的米尔恩作出了回答。他认为,低度道德包含九项原则,即行善、敬重生命、公平对待、互助、社会责任、不受专横干涉、诚实信用、礼貌及抚幼。他正是从人类社会都具有的最低限度道德出发,探讨人权的普遍性。参阅〔英〕A. J. 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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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如果要概括受害人希望罪犯受报应的程度,应该有三种:希望报应越重越好、希望罪犯获得他依照法律应得的报应、希望罪犯获得比应得报应还要少的报应。对于最后一种态度,日本学者团藤重光就例证过,并把它视为报应的升华。参见〔日〕团藤重光:《死刑废止论》,林辰彦译,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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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参见Ernest V. D. Haag: Punishing Criminals: Concerning A Very Old and Painful Question,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5, p.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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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参见I. Ehrich: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Capital Punishment: A Question of Life and Death”, America Economic Review, Vol. 85(1975), pp. 39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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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参见〔美〕嘎特内尔、贝特尔:《杀人与死刑——对一个遏制假设的一种跨国比较》,载邱兴隆主编:《比较刑法(第一卷):死刑专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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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参见J. F. Stephen: Capital Punishment, Fraster’s Magazine, Vol. 69, June, 1864, p. 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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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我国有人考察了青年死刑犯人的心理,指出青年死刑犯人的心理变化过程和心理状态会随着刑事诉讼程序和最后执行死刑的发展过程而产生十种心理变化,即侥幸心理、恐惧心理、求生心理、疑惑心理、怨恨心理、脱逃心理、自杀心理、待毙心理、悔恨心理和逞强心理。参见赵庆贵、赵平、赵锦兵:《青年死刑犯人的十种心理》,载《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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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参见〔日〕团藤重光:《死刑废止论》,林辰彦译,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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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参见http://news.sina.com.cn/o/2004-02-23/03551868751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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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参见孙林:《法律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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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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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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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前些年在南京发生一起德国商人被抢劫杀害的案件,犯罪人是中国青年,法院依照中国刑法判处犯罪人死刑、立即执行。而这一判决却遭到被害人家属的强烈反对,要求法院撤销对罪犯的死刑判决。他们的理由是,不要让另一位母亲再承受丧子之痛。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的许多被害人家属对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死刑缓期执行却强烈不满,要求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可。二者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之大的反差?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民众的人道主义观念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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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 五问:“少杀”政策如何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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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少杀”政策,是指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少杀人的刑事政策。本节论题中关于少杀政策“回归”的提法,意在说明我国曾经实行过少杀政策,但是嗣后又离弃了这一政策。笔者的这种判断,可能与多数人的看法相左。长期以来,“保留死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被许多人认为是中国死刑政策的一贯立场。【1】但是,我国近二十余年的现实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十多年间,死刑政策处于相对的变化之中:不变的是保留死刑的立场,变化的是由严格限制死刑的少杀政策,演变为扩张死刑适用的政策。那种认为严格限制死刑是我国一贯立场的看法,是同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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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类文明的脚步已经在21世纪迈开的时候,我们也应该对我国以往的死刑政策进行一番总结与反思。我们必须如实回答,中国的死刑政策究竟发生过哪些变化?或者说,我们必须为上文提到的,我国的死刑政策曾经从严格限制蜕变为扩张适用,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明,并且应当进一步分析导致这种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另外,我们还应当抬起头来看看未来的道路指向何方,看看21世纪的中国对死刑问题应当采取何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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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杀政策之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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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少杀政策,滥觞于20世纪50年代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作为中共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核心的毛泽东主席,曾就这个运动多次作出指示、发表讲话,阐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其中包括少杀政策,以及为了贯彻少杀政策而提出的“死缓”政策(即对于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两可”政策(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否则就是犯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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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5月,毛泽东指出:“关于杀反革命的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这里的原则是: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此外还应明确地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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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5月,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文件中又指出:“中央已决定,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估计在上述党、政、军、教、经、团各界清出来的应杀的反革命分子中,有血债或有其他引起群众愤恨的罪行或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只占极少数,大约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可能占十分之八九,即可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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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4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毛泽东再次指出:“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社会上的反革命因为是老百姓的直接冤头,老百姓恨透了,所以少数人还是要杀。他们中的多数,要交给农业合作社去管制生产,劳动改造。但是,我们还不能宣布一个不杀,不能废除死刑。”“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毛泽东还具体地阐述了不杀他们的多种理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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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的上述论述,被人们概括为少杀政策,即“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坚持少杀,严禁乱杀”。少杀政策,曾被视为“我们对待死刑的坚定不移的政策”【5】。1956年9月15日,刘少奇在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所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在今后,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仍然必须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斗争。……党中央委员会认为,除极少数的罪犯由于罪大恶极,造成人民的公愤,不能不处死刑以外,对于其余一切罪犯都应当不处死刑,并且应当在他们服徒刑的期间给以完全人道主义的待遇。这样,我们就可以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而这是有利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的。”【6】在这个报告中,不仅坚持了少杀政策,还提出了我国完全废除死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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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在新中国成立30周年前夕,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该法制定的时间跨度长达二十余年,这期间除了“文革”时期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外,都认真贯彻了少杀政策。那么,1979年《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是否继续坚持了少杀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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